(一)人事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和推行适合我区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全区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区聘用制干部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全区人事人才工作。
2、负责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管理;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3、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方案、细则并组织实施。
4、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5、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合理配置、开发人才资源,培育人才市场,负责各类人才的预测、培养、引进和交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综合管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全区有关人员的录用调配工作。
6、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工资政策和规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7、贯彻执行政府奖励规定,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协调全区性的表彰工作。承办区政府管理的人员按法律程序的行政任免、奖惩等有关事宜。
8、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执行市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9、负责全区人事系统的各类统计、年报、人事信息和调研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人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保障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适合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综合管理区级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全区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全区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的执行,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实施省、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实施省、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3、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动合同的鉴证与管理,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4、执行省、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5、按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企业人员正常退休的审核工作。
6、负责全区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
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