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
(二)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国(境)外人员来我区就业的管理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完善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来区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申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完成年度军转安置任务;负责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七)负责全区公务员综合管理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和贯彻落实离退休政策;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和继续教育。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
(九)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信息资料。
(十二)指导开发区、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