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研究制定全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和统计调查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规范街道、基层调查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
(二)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的调查工作,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七)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归口管理部门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税收、外经外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资源环境、社会保障、妇女儿童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五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民营经济、新兴产业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收集提供全市两市五区及苏南部分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统一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检查、审定、管理各部门发布的、新闻媒介引用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及运行规则,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制定全区统计干部继续教育规划,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