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预算安排5万元为启动经费,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支出。
(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的低收入家庭;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三)从事或热心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独生子女低收入家庭;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额度,每年按公益金年初结存额的70%发放。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方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可以给予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六条 公益金补助每年10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区计生局核准后支付扶持资金。
第七条 需上报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籍、伤残或死亡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筹集的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成立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局。
第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使用必须帐目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实行滚存积累。
第十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所限定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