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属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
3、负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职责;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
4、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5、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协同相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6、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新型生育文化。
7、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8、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区计划生育经费报表;指导、监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和奖励扶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推广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9、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