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地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全区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三) 接受委托,代拟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 按照区审计局审计管辖的审计事项,组织各项审计活动。
1.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区各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3.区各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及下属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的突出事项和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4.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区各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及下属社团组织;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基建改造工程、维修工程及装饰装潢工程项目);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企业进行的资产组合(含对外投资、参股入股等);
6.政府拨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建立的各类专项基金(含由部门托管的各类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的各类资金、物资捐赠;
7.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各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国家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监督事项;
(五) 指导监督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工作。
(六) 编制全区审计统计报表,承担文书、审计档案、来信来访、审计宣传、科研,撰写审计信息;负责草拟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对审计报告、处理决定及业务文卷进行审理和抽审。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