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各街道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和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落实并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音、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结合全区实际健全完善细化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管责任。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对区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七)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协调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教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