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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钟楼区民政局内设机构说明
索 引 号:014119539/2007-00021
组配分类:内设机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7-02-19 发布日期: 2018-03-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对钟楼区民政局办公室、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民间组织与区划地名管理科、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与社会事业科、福利生产科等科室职能的详细说明
钟楼区民政局内设机构说明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组织草拟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及直属单位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公文印制、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2、编制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综合预算计划,拟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接收、下拨民政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和由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统计工作。

  3、负责局党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工作;做好党员发展、管理、教育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民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4、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整、奖惩工作;负责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协办民政系统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出国业务。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1、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村)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居(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2、编制全区社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区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和对社区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村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民间组织与区划地名管理科

    1、拟定我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章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草拟我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章并负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我区街道、社区等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我区街道、社区的区划名称、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核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地名档案。

  (四)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业科

  1、贯彻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本区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本区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法律援助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类养老机构的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负责和指导慈善活动和慈善基金筹集工作。

  2、研究草拟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负责实施;提出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区级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分立、合并、注销审批;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

  3、负责我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协助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工作改革,负责尸体外运、遗体强制性处理的报批工作。

  (五)福利生产科

  1、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申办、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注销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对直属社会福利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培训工作。

  2、依据规定足额收缴钟楼区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并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3、具体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劳动用工、技改投入、安全生产及计划生育等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尤其是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4、做好社会福利企业及其它企业的统计报表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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