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编制全区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综合协调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督查、考核各街道的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各街道、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考核。
4、负责检查、落实辖区内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项整治和各类竞赛活动。
5、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市局下放权限,负责区属道路临时占用及店招店牌、横幅、气球、气模等四类广告设施的市容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6、行使市容管理、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7、负责辖区内城市主要道路的日常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及粪便处置工作。
8、负责辖区内环卫基础设施的修建和管理工作;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方案论证和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9、负责区城市管理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负责管理城市管理各项收费和罚没票据使用。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