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改善社区的工作条件,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保障,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保障水平,具体实施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全区各社区居委会;
2、所有社区专职工作者(含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协管员)。
二、调整社区经费标准
(一)社区工作经费
按上年度末公安户籍数核拨,由每千户2万元/年提高至每千户3万元/年。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正职 2200元/月,副职 1900元/月,干事 1700元/月。
2、工龄工资:按在钟楼区社区工作年限每月20元/年的标准执行。
3、职称工资:按照初级和中级标准划分,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社会工作师(中级)职业水平证书,分别按80元/月和120元/月标准执行。
4、年度考核奖励:
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奖励按人均5000元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障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承担渠道
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员工资支出由市、区两级承担,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奖励支出由区、街共同承担。
四、调整经费时间
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经费监督管理
各街道应为每个社区单独设置账户,专项核算社区各项收支,按照区核定标准足额拨付社区工作经费,足额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区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将定期对社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挪用社区工作经费和工资待遇发放不到位现象的,区将相应扣减下拨街道社区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