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服务中心工作,提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常州市钟楼区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含社会化用工人员)。
第三条上述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区政府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在职在岗,不擅离职守。当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累计五次按旷工二天处理;以此类推。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上班的、无故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一天,对其进行行政告诫;无故旷工两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发生旷工违纪情况,无论旷工天数,一律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社会化用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上班的、无故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一天,不享受当月奖金,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工两天,不享受半年月度奖金,并通报批评;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在区相关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工作人员,结合区效能考核扣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个人半年度累积扣满10分,给予行政告诫,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个人半年度累计扣满20分,按情节性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个人全年度累计扣满30分,予以辞退。
在区相关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结合区效能考核扣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个人半年度累积扣满10分,不享受半年月度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个人半年度累计扣满20分,不享受全年月度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个人全年度累计扣满30分,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实行行政效能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度,对工作中因态度恶劣,回答解释问题不耐心,故意刁难、怠慢前来办事人员的;对在执行公务中举止不端,不文明用语,一经调查核实则按如下情况予以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第一次对其进行告诫谈话;第二次责令其作书面检讨,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第三次及以上责令其作全局大会检讨,并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自然年度内累计三次在局机关大会上作检讨的,予以辞退。
如上述行为引发群众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称职。
社会化用工人员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对工作中因态度恶劣,回答解释问题不耐心,故意刁难、怠慢办事人员的;对在执行公务中举止不端,不文明用语,一经调查核实则按如下情况予以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第一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令其作书面检讨,不享受半年月度奖金;第三次及以上责令其作全局大会检讨,并通报批评,不享受全年月度奖金;自然年度内累计三次在局机关大会上作检讨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如社会化用工人员上述行为引发群众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追究责任:
(一)没有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二)没有严格执行行文、办事限时办结制度,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群众有投诉的;
(三)没有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未经保管印章的负责人员或领导批准而擅自使用印章,或实际所使用印章内容与所申请使用内容不符且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车管理使用办法的;
(五)违反机关干部下基层工作制度的;
(六)违反宣传新闻报道审核制度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行政告诫谈话;二次及以上责令其作全局大会检讨,并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引发群众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给予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社会化用工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行批评教育;二次及以上责令其作全局大会检讨,并通报批评,不享受半年月度奖金。
如社会化用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引发群众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不认真给国家、集体和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六条 其它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