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司法所、调委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区调委会各专业调解工作室:
现将《钟楼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钟楼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 印发
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增强当事人运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一、调解员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谨慎、勤勉、高效地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员应当从法律上和专业上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争议情况,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缩短距离,以期最终圆满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员应当认真详细地阅读和研究争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抓住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四、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并运用创造力和经验,积极引导调解程序进行,根据具体纠纷情形最大程度满足各方当事人的需求。
五、调解员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仪表仪容,做到服装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准确。
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公正进行调解,重力、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七、调解员应当对调解案件及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擅自为他人查阅调解案卷或以调委会名义、个人名义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八、调解案件由调委会(调解工作室)统一受理,并由内勤负责收案、案件分配工作,调解员个人不能私自接案。
九、案件结束后,调解员应将案卷材料移交到内勤处统一制作调解协议书、装订归档。
十、调解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不得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介绍需要代理、辩护的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咨询意见或调解意见。
十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索要或收取任何费用或礼品,不得接受吃请送礼,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十二、调解员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保证调解结果,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各级人民调解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去司法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解聘等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