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411982X/2011-00015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商务局
产生日期: 2011-05-27 发布日期: 2011-06-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仅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商务厅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九条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条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对不同类别项目,我省市场开拓资金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我省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属地资金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历年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历年获取资金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两部下达的全省年度资金额度,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后,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上半年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上年下半年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应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资金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分别于每年9月1日及次年3月1日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终审后,公示全省资金批复项目。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在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六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章 处罚原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2.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3.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4.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5.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6.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并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地资金主管部门每年需对本地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有关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支持内容说明

  一、境外展览会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元)

基本展位

增加展位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20000

10000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3、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多不超过三个展位。

  4、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5、境外展览会实际支出费用高于10000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35000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3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50%

35000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产品认证

50%

70000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50%

500000

  (二)产品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四、境外专利申请

  (一)境外专利申请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发明专利

50%

35000

实用新型专利

50%

35000

外观设计专利

50%

35000

  (二)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专利申请”类项目。

  2、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境外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

50%

10000

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

50%

35000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

  2、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3、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六、电子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50%

15000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0%

35000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50%

35000

(二)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申请要求

  1、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

  2、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5、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B2B网站进行宣传展示和商品营销等活动。

  6、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7、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8、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9、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七、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

  (一)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境外宣传广告

50%

35000

境外商标注册

50%

15000

  (二)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所做广告类别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3、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4、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5、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八、境外市场考察

  (一)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交通费

50%-70%

20000

生活补贴

50%-70%

20000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市场考察”类项目。

  2、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3、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5、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赴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地区支持比例为70%,赴其它地区支持比例为50%。

  九、国际市场分析

  (一)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产品市场营销分析报告

50%

15000

境外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0%

15000

  (二)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分析”类项目。

  2、国际市场分析项目是指企业对开拓国际市场有迫切需要又没有相应专业人才,必须借助省级以上专业研究机构才能完成的有关分析、研究报告。

  3、国际市场分析报告应对企业进行市场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企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报告字数在3万字以上。

  4、分析报告必须包括研究单位、报告起草人、主要著作等基本情况。

  十、境外投(议)标

  (一)境外投(议)标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标书购置

70%

20000

项目设计

70%

20000

考察及调研交通费

70%

20000

  (二)境外投(议)标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投(议)标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投(议)标”类项目。

  2、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

  3、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

  4、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5、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6、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次),标准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

  7、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8、境外投(议)标项目不论申报企业所属地区,一律按70%比例支持

  十一、企业培训

  (一)企业培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培训费、会务费

其它地区

50%

20000

  (二)企业培训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培训”类项目。

  2、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2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3、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培训费、会务费,不包括参加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4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