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财政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指导街道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规定。
(四)管理全区财政收支,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区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全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区本级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区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贯彻执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参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区分库业务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八)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执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执行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区街道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措施,防范财政风险。
(十五)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全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
(十六)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