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戚墅堰区、钟楼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现就2012年4月18日刊登的戚墅堰区(常采公[2012]13)、钟楼区(常采公[2012]14)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有关招标事项更正公告如下:
一、戚墅堰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招标文件(常采公[2012]13号):
1、对“投标人须配备满足各标段机械化作业的作业车辆”的解释:
机械化作业的作业车辆可以是自有、租用或承诺购置,在“第七章《环卫服务评标办法》”中组织实施方案:作业工艺:其中作业车辆及设备投入的评分修改为:现已购置清扫车、冲洗车各一辆的得5分, 现只购置清扫车或冲洗车一辆、另一辆为承诺购置或租用的得4分,承诺购置或已租用清扫车、冲洗车各一辆的得3分。
该清扫车、冲洗车须书面承诺为非正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机械化清扫作业标段的作业车辆。
该清扫车、冲洗车只能参加一个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投标,不得同时参加其他区的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投标。
承诺购置清扫车、冲洗车各一辆的须缴纳车辆购置保证金70万元(每辆35万元)。
承诺购置清扫车一辆的或冲洗车一辆的须缴纳车辆购置保证金35万元。
已签订清扫车、冲洗车租用合同的,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保证金(提供车辆租用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第20页《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合同》四、价格与支付第1点“第一年的合同基准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第二年合同价以中标价为基价增长6%;第三年合同价以第二年合同价为基价再增长6%。”修改为“如遇常州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以及油价调整,由甲方根据政策执行时间和实际用人人数作相应的适当的调整。”
3、第24页《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删除“公厕管理人员、(1)公厕用水、(2)公厕用电、(4)公厕保洁车”项目。
4、戚墅堰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三标段(街东路等60条道路,为背街小巷标段)为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标段,不需要配备机械化作业车辆。
二、钟楼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招标文件(常采公[2012]14号):
机械化作业的作业车辆可以是自有、租用或承诺购置,在“第七章《环卫服务评标办法》”中组织实施方案:作业工艺:其中作业车辆及设备投入的评分修改为:现已购置清扫车的得5分,承诺购置或已租用清扫车的得3分。
该清扫车须书面承诺为非正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机械化清扫作业标段的作业车辆。
该清扫车只能参加一个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投标,不得同时参加其他区的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投标。
承诺购置清扫车的须缴纳车辆购置保证金35万元。
已签订清扫车租用合同的,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保证金(提供车辆租用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第17页(四)、四标段(中吴大道等8条道路)第6道路名称“学府路”修改为“华林路”,第7道路名称“玫瑰路”修改为“梅林路”。
3、第18页“7、在进行劳动力和作业车辆测算时,道路清扫保洁单班作业人数(不含机动人员、果壳箱人员、垃圾清运人员、管理人员、机扫车驾驶人员),一标段不得低于36人、二标段不得低于51人;三标段不得低于38人;四标段得低于29人。”修改为“7、在进行劳动力和作业车辆测算时,道路清扫保洁单班作业人数(不含机动人员、果壳箱人员、垃圾清运人员、管理人员、机扫车驾驶人员),一标段不得低于36人、二标段不得低于51人;三标段不得低于38人;四标段不得低于29人。”
三、在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一旦出现将作无效标处理。
其他款项内容不变,特此更正说明。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