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延伸服务、便捷利民,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使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经区局研究,决定依托各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各司法所人员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各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各司法所所长担任。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广泛宣传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常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有援助需求的群众提出申请。
2、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3、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常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经济是否困难、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及时报区法律援助中心。
4、加强对工作站自身工作人员及各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5、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6、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的统计上报、信息报送、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7、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各街道要在所辖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明确联络员,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协助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申请人经济是否困难进行情况调查以及完成援助站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各法律援助联络点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援助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及时上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指派。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无权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也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名义直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揽和进行其他有偿服务。
五、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区法律援助中心将适时对各工作站和联络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