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努力争当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街道司法所、区局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科、法律服务科。
二、目标任务
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各街道司法所、区局机关各科室达标分为100分。
三、计分标准
1、被钟楼司法行政网(钟楼普法网)采用的信息,每条记1分;被《钟楼普法简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综合采用的记1分,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分。
2、被常州司法行政网、常州普法网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5分,综合采用的记2.5分;被《常州司法信息》、《常州普法简报》、《常州市大调解工作简报》、《法律援助工作简报》、《工作动态》等市级工作简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10分,综合采用的记5分,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分。
3、被市委《快报》标题单篇采用每条记15分,一句话记7.5分;被市政府《常州信息》单篇采用每条记7.5分;市委办、政府办约稿另加15分;经市委办、政府办上报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单篇采用记40分;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记80分。
4、被《江苏司法行政网》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15分,综合采用的记7.5分,附图片的加7.5分。《专报信息》单篇采用记10分。
5、调研文章在省、市、区刊物(含内部刊物)上发表,或在省、市、区有关会议上交流,或被有关领导批示的,按照同类信息录用分值双倍计算得分。
6、上述计分同一级别不重复记分,不同级别以最高分值计,不累加。
四、加分事项
经省司法厅上报,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综合采用的加5分;被省委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10分、2分;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分别加40分、20分;被中央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20分、10分;省厅主要领导批示的分别加20分、1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分别加15分、7分;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分别加40分、2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分别加30分、15分。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分别加80分、40分。
五、考核实施
1、信息录用排名通报。各街道司法所、区局各科室信息采用情况,每两月由区局法宣科完成情况通报排名。
2、司法所信息调研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区局机关考核纳入业务工作目标考核。
3、本办法由区局法宣科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