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钟楼区资助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钟楼区资助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钟楼区资助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钟楼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案件应当遵循广泛覆盖,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资助案件的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案件的申报和确定
第四条 申报资助案件应当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援助特别困难群众为重点。
第五条 申报资助案件一般自愿申报,经区司法局筛选、推荐,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申报单位。
第六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申报须报经省辖市法援中心筛选。各省辖市中心筛选、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15日、9月15日之前,分两次集中向省基金会申报。省辖市汇总上报的资助案件,经省基金会项目部初审后,由省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予以审定。重大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申报资助案件须填写《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案件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填报申请表应当如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申报资助的案件应当是当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上年度受理并办结未及申报的案件。
曾获省基金会资助的案件不得重复申报。个别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确需追加资助的,经省基金会同意后可以再次申报。
第三章 资助案件的办理
第九条 资助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也不得采用让受援人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变相收费。
第十条 资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案情或受援人经济状况与申报事实不符,或发现受援人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下列情形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案件申报单位反映,申报单位应当终止案件的办理: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办理的案件应及时报省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自行变更确定资助的案件,如确需将资助款移作他案使用的,应向省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助款的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资助款,直接拨付给案件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资助款只能拨付给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资助案件经省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申报单位填写《案件资助款拨付申领表》,由法援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基金会。
第十四条 省基金会收到申领表后,由省基金会财务部及时足额地将资助款拨付给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收款方是单位的,应在收到资助款后及时向省基金会提供收款发票。
第五章 资助案件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区法援中心负责对资助案件的办理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将会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款:
(一)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办案人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三)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资助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