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539/2012-00016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民发[2012]3号 发布机构: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2-03-22 发布日期: 2012-04-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全区社会组织2011年度年检
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钟民发[2012]3号
 

区各业务主管单位,区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区属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受理地点

  钟楼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星港路88号,区政府5楼527办公室)。

  三、年检内容

  (一)社会团体年检重点

  是否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评比、表彰、收费行为是否规范;

  是否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和专用办公场所;

  是否按章程规定的时限换届;

  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是否有未经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或兼任了两个以上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党建工作是否落实,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及时建立了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

  拟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具备条件和项目准备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重点

  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专职的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是否有抽逃开办资金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现象;

  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及劳动用工落实情况;

  是否有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问题;

  是否按章程开展活动、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党建工作是否落实,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及时建立了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是否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

  诚信自律活动开展情况;

  拟承担政府购买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具备条件和项目准备情况等。

  (三)治理整顿重点

  治理整顿重点是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瘫痪和半瘫痪社会组织,应进行注销登记;

  对一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给予警告;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四、年检步骤

  1、年检报告书领取。各业务主管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本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由各社会组织通过QQ群214964070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操作方法为:加入QQ群,点击“共享”后,再点击“2011年钟楼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2011年钟楼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即可下载。用A3纸双面打印。

  2、如实填写报告书。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如实填写报告书,报告书中填写不了的内容,可另附页。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登记证副本及附件材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各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登记证副本及附件材料,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局527办公室。区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查阅材料是否齐全,《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材料的加盖年检意见印章后,通知社会组织取回登记证副本、《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

  5、重点检查。根据本年度年检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报告书填写不完整的、附件材料(包括电子稿)不完整的,有群众要重点检查的社会组织。

  五、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安排好年检申报工作;2、要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3、按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如实、详细地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4、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