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苏价费联[1993]21号,苏价费[2009]278号,价费字[1992]452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批量出栏和规模屠宰参照苏价农[2012]49号执行
2.
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
苏价费[2005]213号
2.1
婴幼儿健康体检
5.0
2.2
儿童龋齿预防保健
1.0
2.3
氟导入儿童龋齿预防
10.0
3.
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
苏价费[1996]417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价费[2009]278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
3.1
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费
5-5000
3.2
物理、化学检测费
2-500
3.3
消毒、杀虫、灭鼠费
0.5-300元/计算单位
3.4
菌(毒 )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
1-150
3.5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耗材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6]366号
接种服务费1元/人.次;接种耗材费,使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0.7元/人.次;使用自毁式注射器0.8元/人.次
3.6
预防性体检费
苏价费[2006]46号
3.7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
87
苏价医[2010]255号,苏价费[2004]441号,苏价综[2002]174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健康体检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
4.
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9
苏价费[2004]74号,苏价费[2004]211号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均按此标准执行。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苏财综[1997]155号苏价费函[1997]163号
6.
养老服务收费
常钟价[2011]5号,常钟价[2011]6号,常钟价[2011]7号,常钟价[2011]8号,常钟价[2011]9号,常钟价[2011]10号,常钟价[2011]11号,常钟价[2011]12号,常钟价[2012]2号
6.1
床位费
6.2
护理费
6.2.1
自理
150
6.2.2
介助
300
6.2.3
介护
450
7.
教育收费
7.1
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费
80
苏价费[2004]338号,常价费[2011]124号,常价费[2007]68号,
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7.2
初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费
100
7.3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苏价费[2007]210号
不包括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7.3.1
教师理论考试费
32
7.3.2
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
7.4
民办普通高校成人教育收费
由学校自定,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苏价费[2002]217号
7.5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常价费[2005]65号,苏价费[2003]408号
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7.5.1
报名费
5
7.5.2
社会公共知识教育学费
3
7.5.3
职业技术教育学费(初级)
2
7.5.4
职业技术教育学费(中级)
7.5.5
继续教育学费(初级)
7.5.6
继续教育学费(中级)
4
7.5.7
社会文化艺术教育学费(初级)
7.5.8
社会文化艺术教育学费(中级)
7.5.9
培训费
按备案标准执行
7.5.10
教材资料费
按实收取
7.6
幼儿园收费
苏价费[2005]379号
7.6.1
省优质园保教费(全日制)
400
常价费[2012]135号,常价费[2011]83号,常价费[2006]153号
按文件执行上浮20%
7.6.2
市优质园保教费(全日制)
370
常价费[2012]135号,常价费[2011]83号,
7.6.3
合格园保教费(全日制)
330
常价费[2012]135号,常价费[2011]83号
7.6.4
托管费
常价费[2011]83号,常价费[2012]135号,
托管费按月收取
7.6.5
保育教育费(日托)
600
常价费[2010]159号,
7.6.6
550
常价费[2010]159号
7.6.7
民办保育教育费(日托)
常价费[2006]153号,
8.
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令第357号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缴纳一倍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9.
律师代理服务费
苏价费[2002]378号
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9.1
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
9.1.1
民事案件
1500
9.1.2
行政案件
2000
9.1.3
刑事案件
3000
9.1.4
仲裁案件
9.1.5
办理简单诉讼案件
在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
9.1.6
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
9.1.7
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9.1.8
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9.1.9
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
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9.1.10
“知名”律师办理上述案件
在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
9.2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9.2.1
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
免收
9.2.2
1万元-10万元(含)
4%
9.2.3
10万元-50万元(含)
3%
9.2.4
50万元-100万元(含)
2.5%
9.2.5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9.2.6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9.2.7
1000万元以上
0.7%
9.2.8
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
可双方协商收费
9.2.9
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的
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9.3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9.3.1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9.3.2
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
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9.3.3
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
9.3.4
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
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收取
9.4.
协商收费
9.4.1
代理申诉和控告
双方协商
9.4.2
申请取保候审
9.4.3
担任法律顾问
9.4.4
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9.4.5
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9.4.6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0
诉讼费
国务院[2006]481号令
10.1
受理费
10.1.1
财产案件受理费
10.1.1.1
不超过1万元的
50
10.1.1.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1.1.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10.1.1.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10.1.1.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1.1.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10.1.1.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10.1.1.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1.1.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10.1.1.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10.1.2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苏价费[2007]279号
10.1.2.1
离婚案件受理费
240
苏价费[2010]396号
10.1.2.2
侵害人格案件受理费
10.1.2.3
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0.2
行政案件受理费
10.2.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受理费
10.2.2
其他行政案件受理费
10.3
申请费
10.3.1
申请执行
10.3.1.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500
10.3.1.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10.3.1.3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0.3.1.4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3.1.5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10.3.1.6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10.3.2
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3.2.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10.3.2.2
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0.3.2.3
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
10.3.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0.3.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3.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10.3.6
申请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4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1.1
职业介绍中心收费
11.1.1
向单位收取的介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1999]486号
11.1.1.1
初级
11.1.1.2
中级
40
11.1.1.3
高级
11.1.1.4
家庭用工介绍成功服务费
11.1.2
劳动力交流摊位费
100元/半天 (4小时内)
11.1.3
洽谈室租用费
150元/半天 (4小时内)
11.2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收费
11.2.1
复印费
A4:0.25元/张,A3:0.5元/张
苏价费[2003]416号
11.2.2
集体户籍管理费
120苏价费[2003]416号
对5.12地震重灾区来常就业人员,自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凭有关证明免收
11.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
苏价费函[2007]146号
12.1
档案收费
苏价费[2006]175号,苏价费涵[2004]225号
12.2
证明费
12.2.1
出具房、地、财产及债权、债务等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
50-100
12.2.2
婚姻证明费
20
12.2.3
出具学历、工龄及办理公证等证明材料
12.2.4
档案用品工本费
常价费[1998]349号
13.1
绿化费
苏价费联[1993]23号,苏绿委[1988]2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13.1.1
义务植树绿化费
8
13.1.2
义务植树统筹费
13.2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常政发[1998]106号,苏财综[2003]141号
13.2.1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赔偿费
13.2.2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按文件执行
13.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常建[2006]225号,苏建计[2006]135号苏价涉[1995]160号
13.3.1
车行道
1个月内0.3元/日.平方米
13.3.2
人行道
1个月内0.2元/日.平方米
13.4
房屋登记费
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08]167号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更正登记、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房屋抵押的免收登记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免收
13.4.1
住宅房
13.4.2
非住宅
13.4.3
增加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13.4.4
涉及企业改制、改革、改造的
13.4.4.1
已有产权证的
只收所有权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3.4.4.2
无证的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登记费
0.3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00元
13.4.5
农民宅基地自建住房登记
工本费10元/本,免收登记费
苏价服[2008]167号
13.4.6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私房每份15元,单位每份40元
苏价服[2001]281号
13.4.7
房屋交易手续费
常价房[2002]110号,苏价服[2002]62号
13.4.7.1
新建商品住房
13.4.7.2
经济适用房
1.5
13.4.7.3
存量住房
6
13.4.7.4
房改房首次上市
13.4.7.5
13.4.7.6
房屋赠与、继承
住宅1.5元/平方米,非住宅5元/平方米
13.4.7.7
房屋租赁手续费
见文件
13.5
城镇垃圾处理费
常政发[2001]150号
13.5.1
专业市场
45
13.5.2
旅馆业
13.5.3
餐饮业
散座2.5元/餐位.月包厢3.5元/餐位.月
13.5.4
水果、饮食临时摊点
1
13.5.5
建筑垃圾处置费
13.6
常价房[2002]391号
13.6.1
各类建(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施工
13.6.2
各类用于回填的建筑垃圾
13.6.3
居民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
13.6.4
临街店面房装修工程
13.7
环卫有偿服务费
常价涉[1993]68号
13.7.1
建筑垃圾代运费
每吨8元
13.7.2
化工、医药、生化科研、医院等单位的有害垃圾代运费
每吨70元
13.7.3
粪便代运
每车(2.5吨)50元
13.7.4
委托环卫部门对化粪池清理坑脚
13.7.5
环卫交接经费
常价房[2000]202号
14.
排污收费
对达标排放,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超标排放者, 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14.1
污水排污费
1.4
苏价费[2010]306号
14.2
废气排污
1.2
苏价费[2007]206号
14.3
噪声超标排污
苏价费[2003]197号
14.4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14.5
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苏价费[2011]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