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钟楼区所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开展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区级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区统计局通过建立审批备案、有效期等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 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 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区统计局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区统计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 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 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区统计局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区统计局审批,在取得统计局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区统计局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区统计局,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示及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县统计局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材料。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 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 区统计局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
第二十一 条区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统计局报告说明。
第五章 调查项目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由“ZLTJ”+年份+顺序号组成);
(二)制定机关;
(三)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四)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区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单独制定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对省市统计制度变更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