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加快品牌强区建设步伐,提高区域品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在促进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结合《钟楼区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钟政发[2011]26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任务,加速推进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成立钟楼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工商、发改、经信、商务、农业、财政、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负责全区自主品牌建设的组织实施、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督查考核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相关工作。开发区、各街道要加强对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自主品牌建设。
二、明确发展目标
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积极培育自主品牌,争创高知名度品牌。一是实施商标申请注册提速工程。积极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尤其加强对定牌加工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和服务。确保每年商标国内申请数达700件以上,国际申请数达10件以上,确保到2015年全区注册商标总数达到4000件以上。二是实施品牌跃升工程。加大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培育力度,按照驰名、著名、知名三个层次实施商标梯队培育发展规划,建立三名商标培育库。确保年均申报驰名商标1-2件,著名商标3件以上,知名商标15件以上,力争到2015年全区拥有中国驰名商标 8件,确保江苏省著名商标20件,常州市知名商标80件。三是实施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工程。依托区域特色产业,深入推进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发挥品牌发展的助推器和加速器作用,做强企业品牌、做大区域品牌、打造系列品牌。倡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以产业集群申报集体商标,形成“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互动互促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区拥有以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1个以上,确保到2015年全区自主品牌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达到15%。
三、加大扶持力度
将自主品牌建设纳入全区整体发展规划予以统筹考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注册商标、争创“三名”商标。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集体商标(该集体组织成员当年产值须达到50亿元以上)注册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
四、健全保护机制
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形成部门联动、政企联手打假的维权机制。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商标保护意识,努力提高商标自我维权水平。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建立区高知名度品牌保护名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创立自主品牌的积极性。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营造培育氛围
大力推进品牌文化建设,通过新闻媒体、专家讲座、广场咨询、送法上门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商标知识。引导企业提升商标意识,树立靠商标增效、靠品牌发展的理念,指导企业建立商标战略,使品牌增值成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培养企业有效地制造、运用和保护商标,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积极关注品牌的持续竞争力。
六、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将商标申请数、注册数,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数,驰名、著名商标、著名集体商标(常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中的自主品牌)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品牌培育基地发展等指标列入开发区、各街道年度单项目标考核。工商分局负责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重点辅导企业注册商标,指导、帮扶、培育企业申报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开展品牌培育基地的创建,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区财政局负责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集体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奖励核准和兑现;区发改局、商务局牵头服务业的自主品牌建设,负责服务业品牌培育基地创建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区经信局牵头制造业的自主品牌建设,负责制造业品牌培育基地创建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区农业局牵头农业产业的自主品牌建设,负责农业品牌培育基地创建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区统计局负责自主品牌建设统计、调查和分析。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给予奖励。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督查自主品牌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七、奖励政策兑现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由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区财政局会同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下拨。以上各项奖金由区财政承担。
本意见自2013年度起执行,原涉及品牌商标奖励政策以此意见为准,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