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12]20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及生产要素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服务决策、服务基层、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区情区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重。全区各级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已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发区、各街道要把第三次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小微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区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分局、国税二分局和地税六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区建设局负责和协调。
(三)把握重点环节。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普查登记、质量管理、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宣传普查工作的典型事迹,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要严格质量管理,层层落实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决策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四)坚持依法普查。区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统计执法机构和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发生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数据信息和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普查的人员和经费
开发区、各街道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普查人员选调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责任心强的选调标准,聘用或从有关部门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切实加普查强业务培训,保证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列入各级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