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盘活利用好闲置土地,改变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情况,从而缓解日益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经研究,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以开发区、各街道为单位,对全区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通过逐宗排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不折不扣地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盘活工作,在全区营造节约集约的用地氛围,建立依法有序的用地秩序,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提供坚强用地保障。
二、组织保障
成立区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冯路兴担任,副组长由钟楼国土分局局长汪炽平担任,成员由区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地税等部门及开发区、各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汪炽平兼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协调推进。开发区、各街道成立相应工作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三、清理对象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以开发区、各街道为责任主体。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对全区闲置土地进行认定。
1、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3、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一年的;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不明确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程序
1、开发区、各街道对辖区内闲置土地逐一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复核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审查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建筑物的,对其合法性进行鉴定。
2、与闲置土地权利人进行商谈,议定处置方式。可以采取有偿收回或者限期开工的方式进行处置。
有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土地取得成本等综合因素参考。对无条件或无意愿自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企业可以与所在开发区、街道进行协商,采取有偿收回土地的处置方式。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在30天之内签订有偿收回土地协议者,土地收回协议价可在土地取得成本基础上,额外获得土地成本价10%的奖励资金;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在31至60天之内签订有偿收回土地协议者,土地收回协议价可在土地取得成本基础上,额外获得土地成本价5%的奖励资金;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在61至90天之内签订有偿收回土地协议者,土地收回价格将按照土地取得成本核算。未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的,以《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限期开工的,土地权利人15日内必须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中注明的开竣工时间,非重大项目,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补充合同签订时必须缴纳出让金总额5%的开竣工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的返还和没收实行分段考核,其中80%保证金考核开工,20%保证金考核竣工。按时开竣工的,核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没有按时开工的,没收保证金,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按时开工但没有按时竣工的,限期竣工,整改到位的,退还一半保证金;不整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与闲置土地权利人达成处置协议的,议定处置方案报请常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4、与闲置土地权利人不能达成处置协议的,将闲置土地宗地情况予以上报,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进行处置。
五、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8月20日—8月31日)。区国土分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文件精神,对闲置土地进行初步认定。
2、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9月1日—2013年9月15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开发区、各街道成立清理工作小组,做好宣传配合工作。
3、复查核实阶段(2013年9月16日—2013年9月24日)。国土分局会同开发区、各街道对已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进一步确定闲置宗地。
3、集中处置阶段(2013年9月25日—11月25日)。开发区、各街道对确定的闲置土地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由区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区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
六、相关要求
开发区、各街道及区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对区内的闲置土地迅速进行清查处置,对需要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协调解决。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