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街道,区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今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专业技术、技能、管理的业务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三、年度考核标准
(一)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管理业务熟练,工作积极,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 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水平高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专业技术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服务对象不满意。
(三)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勤技能能力强、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工勤技能水平较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工勤技能能力水平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工勤技能能力水平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订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考核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对被考核人对全年的德、能、勤、绩、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单位职工意见或服务对象意见。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在听取职工意见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确定考核等次。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五)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备案。
对担任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组织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五、年度考核等次和比例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各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和主管部门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15%以内。2012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参加扶贫,或赴省外挂职及援藏、援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的指标。
(二)优秀等次人员,应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中合理确定,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以专业技术为主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倾斜;以工勤技能为主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一线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管理人员总数的15%。
六、年度考核具体问题处理
(一)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嘉奖;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考核优秀等次不得重复使用。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3个月;因个人原因年度考核未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6个月。停发期满后,按规定发放。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九)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十)今年新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七、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年度考核结果是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岗位调整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考核结果在具体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使用。
(二)实事求是地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既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又关注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充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不得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简单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不得搞迁就照顾,不得借考核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将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三)加强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工作。
1、2013年1月16日前,各事业单位填写《常州市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携带单位编制本,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审核。
2、2013年2月20日前,各事业单位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以邮件及纸质报表两种形式上报人社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后兑现其有关待遇。凡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附件:
1.《常州市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3.《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组织部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