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街道、区相关局:
现将《钟楼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钟楼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钟楼区民政局钟楼区监察局
钟楼区财政局钟楼区审计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钟楼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保障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推行阳光救助、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或由社会各界捐赠,并由各级民政部门使用发放的专门用于救助、救灾、扶贫、帮困等项目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二)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残、一户多残、依老养残);
(三)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四)临时救助资金;
(五)慈善救助资金;
(六)其他各类帮扶补助资金?
救灾物资及政策性救助物资的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坚持管理透明、使用公正、流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项目本级预算资金的申报,提出救助资金拨付使用意见,组织街道民政部门实施各项救助帮困政策措施,及时汇总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区监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察工作,查处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本级救助预算资金,监督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区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专项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各项救助帮困政策的组织实施、救助对象的核查审批和本级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以及救助款物发放和救助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示制度
为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公平、公正地发放使用,需保证救助对象资格的真实有效,各街道在组织开展相关救助帮困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公示范围
公示制度主要适用于申请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即把新增低保家庭的审批情况及在册对象的每月集中公示纳入政务公开(包括居务、村务公开)范围。发放到户的救灾、救济类资金(含市慈善大病救助)等,应将资金发放情况在居、村委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对象核查
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受理城市居民家庭低保申请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申请低保家庭所在居(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成员就业情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核查,了解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同时,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纳入保障的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按低保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收入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查。
第八条公示内容
张榜公布是维护城市居民低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方法,城市居民家庭低保申请获得批准之后,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新增低保审批结果按户为单位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新增低保公示内容应包括低保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住址、给予低保的主要原因(包括疾病、残疾、受灾、失业、低收入等)、低保金额。公示地点一般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的居(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时间为五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反馈渠道。
已进入低保的在册对象,在规定的日常管理基础上,每月初进行集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享受人口、低保金额,公示地点一般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的居(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时间为五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反馈渠道。
群众若对公示的新增低保审批结果或在册对象继续享受低保有意见或异议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反映情况属实,确系实施不当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资金来源
各类政策性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局列入当年度各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保证各项政府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区、各街道应大力推进慈善捐助和社会互助,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为社会救助事业捐赠资金和物资。受赠款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
第十条专款专用
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同时,要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救助资金的拨付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十一条社会化发放
各类政策性定期救助资金均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转环节,保证安全发放。相关部门应与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做好各项衔接工作,保证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定期救助资金的既定发放日期若遇国定节假日的,应提前至休假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均应保留领导签批、发放清单、划账(或汇款)凭证。
第十二条资金签收
因人户分离、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特殊原因确需发放现金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庭代表到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领取救助金,并予签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机制
为健全预算科学、使用规范、发放及时、监管有力的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模式,我区建立由区监察部门牵头,区财政、区审计、区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区民政局要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并将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公开范围,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方式
区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督促街道提高救助工作依法行政和救助资金规范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第十五条纪律监督
区、街道监察部门对群众关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财政监督
区、街道财政部门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应参照社保资金管理规定加强监管,实行事前监督、全程监督、跟踪监督,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审计监督
区、街道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针对救助资金申请、拨付、发放的各个环节,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机制,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政策落实到位;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加大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救助政策知晓度,使群众了解各项救助政策的内容、标准及申办手续。街道应健全救助对象的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民政系统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事件,应逐一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即予纠正,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联合检查
区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大联合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街道救助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街道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救助政策贯彻落实,保证救助资金配套到位、流转安全、发放及时。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街道社会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街道应予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违规违纪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区、街、居(村)救助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或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救助资金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虚报、冒领、骗取救助资金的贪污行为;
(三)滥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救助资金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和毁损救助原始资料及相关会计资料的行为;
(五)隐瞒救助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评定程序,造成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六)故意违背救助政策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的行为;
(七)在救助资金使用中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行为;
(八)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救助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一经查实即终止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冒领资金,在冒领资金未退交前,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骗取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钟楼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