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和《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5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与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并轨,建立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新体制。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民生,创新体制机制,高效整合资源,为全区居民提供更加均等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区参加新农合的居民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建立起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居民提供更好地医疗保障服务。
三、整合内容
围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有机并轨,在统筹管理、组织实施、筹资时间、筹资标准、补偿待遇等方面实现“五个统一”,切实保障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工作的科学规范运行。
(一)统一规范管理。将区新农合整体并入城镇居民医保,现参合对象统一转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由市级统筹管理。“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移交结束后予以撤销。
(二)统一组织实施。2014年9月1日—11月20日期间,统一对已参加2014年度新农合居民进行登记参保,汇总后由市城镇居民医保接管。由区人社部门做好并轨整合工作协调,并提前组织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统一筹资时间。筹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的9月1日—11月20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办理。现参合对象并入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时间为2014年9月1日—11月20日止。
(四)统一筹资标准。现新农合的各类参加对象,在并轨后均按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缴纳参保金。
(五)统一补偿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并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的补偿待遇,按照常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方案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31日)
1、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钟楼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工作实施方案》。
2、汇总数据,整理档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信息、补偿待遇、基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阶段性分析汇总、资料归档,以便预测基金风险,为并轨后的筹资和补偿方案调整提供依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1日—11月20日)
1、按时序做好组织发动登记工作。
(1)宣传发动(2014年9月1日—9月30日)。各相关单位,特别是区卫生局、区人社局、相关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为参保对象答疑解惑,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被广大居民知晓、理解,并积极参保。
(2)政策培训(2014年9月10日—9月30日)。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关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专题培训,相关街道、社区(村委)抽调专人参加。
(3)申报登记(2014年10月1日—11月20日)。对现新农合参加对象并入城镇居民医保进行申报登记,相关街道按要求收集参保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等,同时发放城镇居民医保证,并告知参保人员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各相关街道要组织力量,采取边登记、边核对、边录入的办法实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简化流程,为参保居民提供便利。
2、明确过渡阶段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工作。对于新农合参加对象并入城镇居民医保期间,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就诊的,仍按原政策、原渠道享受门诊、住院补偿,其中住院补偿申请时间延长至2015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在2015年1月1日后就诊的,按照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享受补偿待遇。
3、区人社、卫生等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移交、接收工作,同时做好两项保险的财务制度等统一衔接工作。与市社保部门联系落实新农合保险归并后保险转移单(《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参保凭证》等),并明确出具单位以及签章等。
4、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归集、票据清理、账户拆并、审核监督等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并轨工作是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成立区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相关街道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并轨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任务繁重,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两项医疗保障制度”并轨后的相关财务账目、档案资料等移交工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大力宣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的意义及相关要求,让广大参保居民了解并轨工作及相关政策变化,为并轨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