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街道,区各部委办局:
现将《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科级以下机关(含联合办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非领导职务)开展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平时考核工作,于每年7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人事管理科。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钟楼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备案表
2:钟楼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花名册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钟楼区财政局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6日
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考核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平时绩效考核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分级分类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平时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绩”和“勤”,以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绩”,主要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难度和效率;“勤”,主要指公务员日常行为表现、工作学习出勤等情况。
第五条 平时绩效考核实行年中百分制评估的办法,根据公务员平时“绩”和“勤”的表现,按“好、较好、合格、较差”标准评估。
“好”的标准:
承担工作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工作效率高、效果好、质量高;精通业务,善于创新;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较好”的标准:
承担工作数量较多,工作有一定难度;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质量较好;业务熟悉,工作有一定创新与突破;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合格”的标准:
按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较差”的标准:
(一)工作无计划,承担工作任务数量严重不足;
(二)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出现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四)有被主管部门或特邀监督员明察暗访发现或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等问题;
(五)发生上班玩游戏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六)半年内发生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及以上;
(七)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拒绝参加平时绩效考核;
(九)其它可评估为“较差”的。
第六条 平时绩效考核评估为“好”和“较好”的人数分别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
第七条 平时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与奖励挂钩,同时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平时绩效考核评估一般应为“较好”及以上;平时绩效考核评估为“较差”的人员,年度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优良)”。
第八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办公室,明确牵头和成员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平时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管理。
第九条 公务员根据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领导安排的工作,每季初制定个人季度工作计划,报直接上级审核。
第十条 公务员可通过工作纪实方式对平时工作学习情况进行日常记录。
第十一条 公务员每季末对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形象进度描述和小结,直接上级对个人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评鉴。
第十二条 每年7月初,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按比例确定“好”、“较好”、“合格”或“较差”,报单位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或考核办公室应负责对个人平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学习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做好相关记录;汇总平时绩效评估结果,按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负责与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沟通,针对考核情况及时予以激励、提醒和谈话诫勉。
第十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不按规定开展平时绩效考核工作,或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平时绩效考核结果和资料的单位,不享受平时绩效考核奖,并视情减少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优良)”5%左右的名额,或取消申报市级机关“优秀处室”资格。
第十五条 不断创新平时考核方式,鼓励各单位应用公务员网络考核管理系统开展平时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平时绩效考核情况组织督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