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化,加快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钟楼区觅渡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要积极探索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弘扬觅渡精神,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集团隶属于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为全民事业单位。集团成员单位统一命名为“常州市钟楼区觅渡教育集团觅渡校区”、“常州市钟楼区觅渡教育集团广化校区”、“常州市钟楼区觅渡教育集团冠英校区”,教育集团对成员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集团所属各学校必须按本章程,开展教育教学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团设校长一名,书记一名,副校长五名。觅渡校区设人力资源部、学生发展部、课程教学部、信息资源部、行政服务部等内部管理机构;广化校区、冠英校区,设执行校长和两名校办主任,负责本校区各项工作。
第六条 集团校长是集团的法人代表,集团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集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决策。校长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集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有权对集团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2.人事管理。根据集团办学需要,校长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员工和管理干部进行聘任、调配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员工和管理干部进行奖惩。
3.财务管理。校长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集团办学资金的使用有决定权。
第七条 集团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基层党支部,隶属钟楼区教育文体局党委领导,全面负责集团党建工作;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使学校党组织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使广大党员成为师生员工的楷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4、领导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5、认真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条 教育集团成立教育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集团工会的主要职责为:
1、集团工会在集团党组织领导下,积极组织和教育广大教职员工发挥主人翁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集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
3、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能,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员工投身教育改革,群策群力,为集团发展作贡献。
第九条 集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共青团支部。团支部在集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传达并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或决议,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并制订落实工作计划。
2、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从青年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有教育性的活动及文体活动。
3、搞好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团支部组织协调作用。
4、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政治,学习教育理论,提高自身素质。参与学校各项教改实验,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教育教学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协助和支持辅导员搞好少先队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集团各校区教职员工归属集团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教职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集团教职工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严格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
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成为一名
研究型的教师,以适应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第十四条 集团教职员工的聘任和奖惩:
为推动集团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教师整体素质,集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聘任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集团工作需要,以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统筹兼顾、公正合理、契约化的原则进行聘任。集团积极鼓励教职工为集团建功立业,设立“觅渡教师”奖励基金,建立评优、评先等各项奖励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集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五条 集团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办学需要,有权设立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的具体工作量标准。
第十六条 参加全区性的教师活动由集团统一组织,名额由集团统一分配使用。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在集团接受教育的学生,按照集团相关制度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 集团各校区每学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三好学生”和“秋白好少年”等评选;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违反集团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 集团所属各学校按《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要求,成立少先队组织。
第二十一条 参加市区学生活动,其组织形式由集团根据需要确定,名额分配到各校区。
第五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设立课程教学部,组织集团成员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入教育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校区执行校长代表集团对学校教育教学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重视和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成员学校以“觅渡”为校训,注重培养学生完善的人格,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内容与方法,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第二十五条 集团各校区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校区要继承发扬觅渡教育优良办学传统,每年坚持开展“班主任节”等各类周节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面向全体学生,不断改进活动组织形式和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学生的体验教育。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校区积极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卫生活动,完善体育传统项目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 集团坚持科研先导、科研兴教的理念,开拓进取、积极实践,发挥教育科研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集团各校区建立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与学校合作开展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助学校为学生开展对外学习交流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和学校一起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集团设立行政服务部,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校产和办学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和配置。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集团实行《觅渡教育集团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觅渡教育集团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各等级聘用条件》《觅渡教育集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评分标准》《觅渡教育集团专业技术岗位内部设置实施方案》,积极促进教育集团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集团依法保护集团校舍、场地、设备等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用于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集团积极探索学校教育后勤服务的运行模式,以各种方式在教育教学
领域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所得资金用于充实集团教育经费。
第三十五条 集团按照上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实行收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集团的捐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钟楼区教育文体局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集团依据本章程,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州市钟楼区觅渡教育集团。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试行。
常州市钟楼区觅渡教育集团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