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队、股室,受理中心: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钟楼大队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队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钟楼大队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制度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钟楼大队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等废弃物。
第三条 中队事先介入管理建筑垃圾处置。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小区、商铺、写字楼、大型城市综合体等单位(个人)在装修时需进行了解、登记,发放温馨告知书,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告知当事人办理装修手续的途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装修单位(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个人)名称、地点。
(二)装修时段、垃圾产生量。
(三)垃圾清运单位(个人)。
(四)垃圾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
(五)常州市单位内部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证。
(六)店面装修环境卫生责任书。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资料。
上述资料登记后,中队录入当事人信息库(其他类),并根据装修过程中的管理情况及时更新信息。
第五条 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中队应约谈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所倾倒建筑垃圾。再次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作为重点对象予以管理。
对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的,中队按照法律程序查处。
第六条 大队分管领导、督察股对中队落实备案制度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