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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5-00051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15〕7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5-02-26 发布日期: 2015-03-0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钟楼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6日钟楼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15〕7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钟楼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钟楼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27号)要求,区政府决定从2015年2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通过采取“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等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检查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钢铁行业、电镀行业、食品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及喷漆、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工业企业,危废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主要排查治污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处置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持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排污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主要排查各类园区、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钟楼经济开发区、新闸工业集中区。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纠正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五)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以来群众反复举报投诉的信访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梳理排查到部、赴省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环保部、省和市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方式

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采取企业自查、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检查、区级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区政府指导、督促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抽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

(二)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组织全面开展大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和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自查、审核汇总大检查情况,报送区政府。区有关部门要指导做好大检查工作。

(三)各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按时报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街道。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前)。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本地区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并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企业自查阶段(3月31日前)。各地采取向企业直接发放通知等形式,组织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开展全面检查。6月底前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各地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制订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发改、经信、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环保、规划、国土、法制等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合力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以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依法从严处理。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各地在环保大检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按日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新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宣讲到位,让企业知法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注重成果应用。各地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现有环境管理信息,提高大检查工作效率。要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基础台账,建立和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各地要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2015年3月2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将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6月15日前将“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12月1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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