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实验中学章程
(常州市钟楼实验中学第七届第三次教代会通过)
2012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钟楼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全日制公立初级中学(学制三年),举办者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隶属于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校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钟楼经济开发区水杉路18号。
第三条 鼓励探索多种方式办学,促进学校跨越式发展。学校目前实行管办分离,通过签署协议,由常州市钟楼区政府委托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优秀传统,不断开拓创新,探索校本化办学特色。文化引领,科学管理,通过促进教师高品位发展来确保学生高素质发展,从而实现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办学理念:立志笃行 求真向善 独立人格 自由精神
价值追求:育人为本 发展学生 发展教师 发展学校
发展策略:以德立校 依法治校 科研兴校
校训:志存高远
校风:科学 民主 求实
教风:博学 精进 严谨
学风:勤奋 自主 合作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教学设施一流、办学理念先进、管理现代规范、师资队伍优良、课程体系完善、校园文化品位较高、学生家长向往。整个学校成为学生走向未来的桥梁和生命成长的乐园。
第六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应制定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一般以三年为一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批准后实施。规划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其修改程序与前相同。
第七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具有健康生命、高尚师德、专业精湛、民主务实、追求卓越的优秀教师队伍,使每一名教职工都能享受到职业的尊严和创造的幸福,自身价值得以实现。
第八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让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得到尊重和发展,使每一位学生都能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成长的喜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的生命价值,帮助学生科学认识世界,丰富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为培养合格劳动者奠定基础,为培养专门人才奠定基础,为培养合格公民奠定基础,使之成为未来社会中具有健康生命、科学精神、人文情怀的合格公民。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2月18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钟楼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划或计划的科学实施,适时组织总结评估,并向学校教代会和上级报告;
(三)组织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协调、优化、整合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关系,保证国家、地方课程的有效实施和校本课程的合理开发。深入第一线,了解和检查教育教学,督促学校办学理念的落实;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营造优良的学校文化,负责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和健康,创建和谐校园;
(五)组织制定学校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主持行政会议,指导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支持工会、教代会工作,定期召开家长会汇报学校工作,协调学校内外各方面关系;
(六)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创造和提供尽可能的机会和条件。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有特长发展设置合适的平台和优良的条件,创设更多的学生上升通道,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使用学校、管理办学经费和各种教育资源。
第十四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钟楼区教育文体局任命或钟楼区人民政府聘用。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课程教学处、学生发展处、教师发展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内务管理、宣传公关、校际交流、国际交流、人事工作等。
课程与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课程开发、设置、实施、管理、评价等,协助招生。
学生发展处具体负责学生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家长学校等工作,协助招生。
教师发展处具体负责教师发展、科研、培训、业务考核工作及学术交流等。
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具体职能的划分和调整由校长本着简洁高效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产生依据政策规定,必要时实行公开竞聘。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必要时邀请年级组长参加。
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由校长决定临时召开或延期。
第十九条 会议贯彻执行校长室或上级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落实提出的整改意见。讨论审议学校学期工作计划、批准部门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开展,研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等,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习惯养成,形成德育特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德育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重视调查研究,探讨新时期青少年德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思路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健全学校内部德育工作的组织体制和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德育网络,重视丰富学生的道德实践和道德体验,制订科学合理的德育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向德育科研要实效。
第二十三条 办好家长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家长学校教学活动,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设组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2人。年级组长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对本年级师生的进行管理、组织、沟通和协调,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江苏省课程方案实施指导意见、常州市教育局课程计划和学校自主开发的课程实施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倡导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激发学生兴趣,提升思维水平,注重能力培养。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负担,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应与时俱进,因材施教,使全体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得到个性化发展、和谐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能力方法、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为毕业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教研组是学校开展师德教风建设的执行者,是学科课程开发、建设、实施、评价的责任者,是学科校本教科研活动的组织者,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者,是提高学生学科素养的实施者。教学研究组设组长1名,视情况需要设副组长1~2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教育者、组织者、指导者、引领者、参与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并通过教学研究组执行《江苏省常州市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促进减负增效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致力于课堂教学改革,提供个性化学习资源,解剖课堂教学形态,改革教学方式,并以此引导学生转变学习方式,取得最佳学习效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专家评价、学校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节 后勤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发挥后勤保障的教育功能,讲求实效,厉行节约。
第三十五条 后勤服务(食堂、安保、保洁、商店、绿化等)采用社会化运作模式,依据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选择有资质单位经营,后勤保障处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全额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照法规政策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全面统筹计、周全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周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发展规划,控制学校规模,有计划,分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逐步形成规范、主动、高效的后勤工作新机制。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绩效工作考核结果、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领导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合作办学派入的干部由派出学校组织评议小组来校进行评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制定、修改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和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其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作为奖惩和任免的参考。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案、提案、决议等必须获得到会(占总代表数的4/5以上)人数的2/3以上通过。大会通过的议案、提案、决议不再公示。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家长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对上述合理化意见或建议认真研究,积极解决或整改,并尽快给予答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和学生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做到“热心爱教、优质施教、文明执教、廉洁从教”。以“重视质量、刻苦钻研、孜孜不倦、全心全意、从难从严、一丝不苟,业务基础实、教学水平高、教育科研强,精于教学,勤于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三条 学校招聘教师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经考核领导小组考核,依照法律和政策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师、职员、工人解聘。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和以其它方式的参加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相应工资制。教师绩效工资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年组织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其考核结果按规定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后协商解决,也可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退管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以“诚实守信,知恩图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视野开阔,充满自信,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尊重自然,热爱生命,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渴望学习,自主探究,勇于实践的品质;主动交流,善于合作,有开放包容的气度”为努力方向。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学生会组织开展自主管理活动、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文体活动、优秀学生评选活动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支部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学校党委和行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评价实行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质性评价和量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在评价主体上采用自我评价、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家长(社会)评价一体化的评价制度,并实行评价手段多元化。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各类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钟楼区教育文体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钟楼区教育文体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