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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新闸中心小学章程
索 引 号:467284625/2015-00006
组配分类:学校章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新闸中心小学
产生日期: 2015-02-06 发布日期: 2015-02-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新闸中心小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发展基础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常州市新闸中心小学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府路58号。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学校由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主管。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
常州市新闸中心小学章程
 
 

常州市新闸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发展基础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市新闸中心小学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新府路58号。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学校由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主管。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目标:学校注重在学校管理上改革,教育教学等方面创新,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现代化市优质小学。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真·诚  

 办学理念:以心育星  璀璨群星

学校的校风:尽职、务实、文明、创新

学校的教风:严慈相济  循循善诱

学校的学风:好学、守纪、自信、友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由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主管,校长由区教育文体局任命,下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行科学管理。

第八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指挥权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领导,校长接受上级的领导,学校各管理机构接受校长的领导。

(三)人事权  校长有权提名聘用学校中层领导,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和安排教职工工作。

(四)财经权  在服从上级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公经费。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制订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三结合”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十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学,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切实发挥德育的导向和保证作用。通过各科教学和各种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以养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十六条  学校按班级相对集中设立办公室,办公室组长在本组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同时可根据本办公室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教研组长,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情况许可时,也可建立年级教研组,将年级组和教研组合并,统一管理,构成“校长室、教导处、年级教研组”三级管理网络。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常州市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末教学质量分析性检测,并按上级规定组织好毕业考试和考查,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不断探索和完善评价体制,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体检,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康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意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务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一切收费统一归学校财务管理,不得无证无据收费和多头收费。

第二十七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发展规划,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努力创建文明、整洁、有序、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加强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好伙食帐,严格成本核算,同时教育食堂工作人员和分餐教师端正服务态度,搞好个人和食堂卫生,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并逐步实施评聘分开。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失误,特别是因失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师,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处罚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服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处罚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教职工文化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教师对学校组织的学生各种校内外活动要制订安全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学生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学生学籍及其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七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从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召开教代会,领导群团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将惩方案,集体福利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参与民主评议、考核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四)教育全体教职工支持校长和学校行政部门的指挥权,积极努力完成各自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改有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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