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
2015年,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司法行政关于“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建设的要求,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活动为主线,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大力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矛盾化解全覆盖工作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调处中心建设。街道调处中心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以上。按照“热爱调解、精通业务、贴近群众”的要求,选聘专兼职调解员。充实完善调解专家库,形成适应化解纠纷需要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调处中心与公安(派出所)、法院(人民法庭)、信访、国土、建设、人社、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衔接配合,不断提升调处中心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合力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进一步促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继续做好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接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的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在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领域探索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努力构建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网络体系。继续推进企业调委会(调解小组)和新媒体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年内,5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70%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配备1-3名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加强村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新建小区、农村集中居住区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四有”(有场地、有标识、有印章、有台账),“四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规范),确保全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运作。大力开展“无矛盾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三无”村(社区)创建活动,切实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突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效。继续深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细化网格单元及责任,确保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覆盖率100%。街道定期组织网格长(网格员)轮训,着力提升网格长采集纠纷信息、联络社情民意、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准确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做到矛盾纠纷有效排查率100%,调处率95%以上,对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事件、民转刑案件有效预警率90%以上。坚持矛盾纠纷专报、直报、“零报告”制度。围绕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定期开展纠纷分析研判活动,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的准确性、有效性。深化公调、诉调、检调对接和专业调处机制建设,加强部门联动调解,合力化解重大疑难纠纷。推进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与人民调解管理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对接体系。创新调解方法,推行网上调解、视频调解等。及时录入调解工作信息,确保调解信息录入率达95%以上。重视调解指导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对从事调解管理人员指导管理、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培育基层调解骨干和复合型调解人才,全面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切实落实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解决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逐步提高调解员的工作待遇。全面推行以奖代补机制,将调解个案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通过评优评先等形式,进一步调动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网络、载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我区调解工作的经验成效、先进典型。培育基层一线调解典型,挖掘调解先进素材,广泛、及时宣传人民调解,努力使调解成为纠纷化解的首选方式。注重调解工作的信息宣传和经验总结,及时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素材和决策依据。健全完善各类调解组织服务群众满意评价机制,提升广大群众对调解组织的知晓率和调解工作的认可度,促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
(一)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适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以构建覆盖全区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抓手,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的工作水平,把司法所建设成为群众满意的窗口单位,树立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一是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严格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及时充实工作人员。二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行司法所全员培训、分类轮训、技能实训,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
(三)深入开展“庭所共建”活动。巩固司法所与基层人民法庭共建成效,全面推进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所所共建”活动,进一步整合司法所、两级调处中心与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多方资源,完善衔接对接机制,发挥能动作用,不断提升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整体合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资源、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全面开展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严格规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职责范围内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丰富工作载体,认真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健全矛盾纠纷调处、考评奖惩机制,量化、细化工作指标,确保司法行政参与综治和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绩效位于全区前列。
三、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一)严格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年度检查注册工作。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省厅的相关规定,严格准入条件,畅通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执业保障,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二)做好“规范管理 诚信建设”考核工作。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1]137号)的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要按照《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常基协[2012]2号)的要求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年底通过检查考核,总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恪守职业道德的意识。
(三)加强队伍的教育引导。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纪律教育,增强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树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形象。
(四)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证查处工作的全面、及时、客观和公正,避免和防止查处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疏”的问题。对于查明属实的违法违纪案件,将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充分发挥投诉查处工作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