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 件
3 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原 件
4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5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复印件
6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复印件
7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原 件
8 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原 件
9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原 件
10 审查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
11 化治办联合会审意见 原 件
4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
5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原 件
7 建设项目设立批准文件(新建项目) 复印件
8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查) 原 件
9 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
5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复印件
7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原 件
8 试生产总结(含试生产中发现及预验收发现的隐患整改资料) 原 件
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出具) 原 件
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原 件
1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原 件
12 审查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4〕2号)关于明确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4〕39号))
2、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不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制件);
3、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时的专家评审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和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情况报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不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制件);
4、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文本1份);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时的专家评审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和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7、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情况报告。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制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不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制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制件);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 时的专家评审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和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7)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 情况报告;
(8)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文本1份);
(11)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专家评审、验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验收综合意见以及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1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申请材料中第(2)、(4)、(6)、(7)项仅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3、申请材料中第(5)项仅严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4、申请材料中第(9)项仅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