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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安监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
索 引 号:014119782/2015-00001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15-01-12 发布日期: 2015-01-1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区安监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公开。
区安监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
 

 钟楼区安监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承诺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事环节
项目 子项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安全条件审查 (1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原 件 


2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 件 

3 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原 件 

4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5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复印件 

6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复印件 

7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原 件 

8 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原 件 

9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原 件 

10 审查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 

11 化治办联合会审意见 原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12工作日 不收费 受理(1个工作日)→危化科审查(8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2个工作日)→送达(1个工作日)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原 件 


2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 件 

3 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原 件 

4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 

5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原 件 

7 建设项目设立批准文件(新建项目) 复印件 

8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查) 原 件 

9 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12工作日 不收费 受理(1个工作日)→危化科审查(8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2个工作日)→送达(1个工作日)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原 件 


2 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 件 

3 书面申请材料与其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原 件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 

5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复印件 

7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原 件 

8 试生产总结(含试生产中发现及预验收发现的隐患整改资料) 原 件 

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出具) 原 件 

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原 件 

1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原 件 

12 审查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12工作日 不收费 受理(1个工作日)→危化科审查(8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2个工作日)→送达(1个工作日)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安监规〔2013〕1号)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新领、换证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安监规〔2013〕1号) 12工作日 不收费 办件受理 → 部门审核 →现场核查→领导批复 → 送达通知 → 法定送达
2、变更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安监规〔2013〕1号) 10工作日 不收费 办件受理 → 部门审核 →现场核查→领导批复 → 送达通知 → 法定送达
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新领、换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登记原件、复印件(原、复件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下同)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平面示意图;6、经有安全教育培训资质单位核发的负责人及销售人员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安全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7、零售经营者与批发企业购销合同的原件、复印件(新设立的零售经营者需提供经批发企业确认的购销承诺书) ;8、安全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 18工作日 不收费 办件受理 → 部门审核 → 领导批复 → 送达通知 → 法定送达




2、变更 1.变更前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 8工作日 不收费 办件受理 → 部门审核 → 领导批复 → 送达通知 → 法定送达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4〕2号)关于明确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4〕39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核准 1、区权范围内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不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制件);

3、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时的专家评审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和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情况报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4〕2号)关于明确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4〕39号))

10工作日 不收费 职业健康科受理→组织相关专家审查→集中审议→分管领导审核→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职业健康科送达
2、区权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不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制件);

4、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文本1份);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时的专家评审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和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7、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情况报告。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4〕2号)关于明确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4〕39号))

10工作日 不收费 职业健康科受理→组织相关专家审查→集中审议→分管领导审核→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职业健康科送达
3、区权范围内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制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不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制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制件);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 时的专家评审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和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7)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 情况报告;

(8)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文本1份);

(11)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专家评审、验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验收综合意见以及专家组组长确认意见;  

(12)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申请材料中第(2)、(4)、(6)、(7)项仅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3、申请材料中第(5)项仅严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4、申请材料中第(9)项仅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4〕2号)关于明确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4〕39号))

10工作日 不收费 职业健康科受理→组织相关专家审查→集中审议→分管领导审核→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职业健康科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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