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西林实验学校(小学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新课程的实施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新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三年发展规划,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一所公立全日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制为六年。有效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建立新型教学常规。加强学校、社会、家庭的沟通和协作,严格执行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第三条 学校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学校发展定位:重在内涵发展,构建“四和文化”,做强课堂教学,努力把学校办成管理规范、质量上乘、设施较好、特色较鲜明的,让西林社区人民满意的、在常州市区也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校。到2020年,达到省优秀现代化标准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自信、自律、自主、自强”,校风为“诚信、守纪、团结、进取”,教风为“敬业、严谨、民主、爱生”,学风为“勤奋、刻苦、好问、多思”。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学校由钟楼区教育文体局主管,校长由钟楼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作,对外代表学校。重大事务决策权。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四)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五)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六)配合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廉洁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开拓进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人事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他们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政权。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财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副校长实行竞聘上岗,由钟楼区教育文体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少先队等职能部门,各处室的中层干部实行竞聘制,按照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负责学校教务工作。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过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三)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协助教导处搞好学校的教学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工作。理好财,管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及校园的绿化、美化,办好学生食堂,为师生服务。
(五)少先队大队部:负责学校的大队部工作,协助教导处做好学校的德育工作。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主要为校级行政负责人、学校职能部门、工会和团队主要负责人。会议参加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德育纲要》,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不断加强改进德育工作。完善校规,推进生命教育、公民教育、国防教育和廉洁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丰富学校文化内涵,建设书香校园,增强学校文化的育人功能。提高学校常规教育,深化德育特色创建,打造经典活动,提升学校活动的教育意义。
(一)通过课堂教学、综合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重视团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检查、评比和奖励制度。
(三)定期召开家长会,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建立校外德育基地,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同时,大力进行教学改革,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一)学校按照国家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各类课程,并大力开发校本课程。
(二)建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导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三)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备课组要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教师要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等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制度。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估活动。
(五)按上级有关文件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
(六)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入学、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搞好学校的体卫艺工作,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四节 总务后勤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财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严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规范报帐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食堂及学校卫生长效管理;有计划、合理地进行校园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的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正确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合理配置教师岗位,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整个过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社会承诺、收费项目、主要领导及分工、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收支、教师职称、评先评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校务公开的形式主要有:教代会、家长会、学生会、校务公示栏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校长信箱和校长接待日(每周五上午)。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校内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传统,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
(六)岗位实行聘任制度,履行区域内教师合理流动,对教师绩效工资实行年度考核分配制度。
第五章 学生和家长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的资助。
(五)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二)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为其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
(二)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钟楼区教育文体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