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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6-00057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发﹝2016﹞51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6-08-29 发布日期: 2016-08-29 废止日期: 2025-02-13
内容概述: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现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29日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去产能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向中高端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
区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钟政发﹝2016﹞51号
 
 

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去产能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向中高端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在转型升级中实现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6年,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铸造2.1万吨。2018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去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在印染、纺织、铸造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落后、低端低效产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基本完成。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去产能目标任务。

三、重点举措

(一)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 引导过剩产能就地消化。按照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督促位于城市主城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出,在搬迁改造中压减低端、低效、负效产能;督促产品低端、环保设施落后、持续亏损或濒临亏损,已无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及早退出市场。(区经信局、发改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环保局、金融办,镇、开发区)

2. 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区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环保局、金融办)

3. 加快淘汰落后低端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本)》等有关规定,按照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突出抓好化工等行业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塑料、印染、电镀等行业取缔整治工作。鼓励企业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组织申报并实施省、市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计划。(区经信局、环保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4. 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对钢铁、水泥等国家、省、市明确要严格控制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予以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因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提高安全水平等确需技改的项目,在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实现产能减量置换。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区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金融办,镇、开发区、各街道)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1. 坚决取缔违法产能。组织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化工等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加强化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化工等产能,责令停产整改。(区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2. 全面清理违规项目。对产能过剩行业未按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由镇、开发区、各街道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对应当清理但未申报的违规建成项目,一律停产整顿;对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并自行妥善处理。(区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环保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三)推进产业转移

1. 促进南北产业转移与产能合作。发挥南北共建产业园区载体作用,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引导我区化工、铸造、纺织等行业项目向苏北和沿海地区转移,在转移中化解过剩产能、扩大优质先进产能。(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

2. 加强与长江中上游地区及其它中西部地区产业合作。引导我区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向长江中上游地区及其它中西部地区转移。(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

3. 加强优势产能国际合作。贯彻落实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行动方案及三年行动计划,利用多元化、多层次市场空间有效释放优势富余产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产能合作项目库。探索设立对外投资基金,组建对外投资服务公司,积极争取丝路基金等各类资金支持,对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合作的项目采用股权投资、信用增信、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予以金融支持。(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金融办)

(四)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1. 分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配合市里梳理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情况,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注重分类处置,防范各类风险,妥善安置职工,有效处置债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对接。积极运用现代金融工具,探索创新处置手段,推动产权股权交易,加强金融扶持,用好基金平台,努力盘活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区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2. 稳妥处置非国有 “僵尸企业”。开展全区非国有 “僵尸企业”调查工作,准确识别企业不同类型。对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的企业,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税费返还、银行续贷等政策支持,倒逼企业加快市场化退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三年亏损,长期欠薪、欠税、欠贷、欠息、欠费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属于低端低效产能,缺乏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厂房及设备租赁等方式盘活资产,提升经营效益。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方式,加快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协助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对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争取利息优惠,减免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费用征收,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化解危机。(区法院、区发改局、金融办、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3. 加快“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区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建立企业破产清算专门合议庭,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僵尸企业”条件的相关企业,及时推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重组、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区法院、区金融办,镇、开发区、各街道)

(五)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将职工安置方案纳入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优先将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鼓励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吸纳原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区人社局、区法院、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金融办,镇、开发区、各街道)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 加大财政支持。进一步优化区级支持企业技改投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等政策资金使用结构,支持化工等重点行业去产能、企业兼并重组以及转型升级,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发挥好专项资金作用,保障去产能顺利推进。(区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2. 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重组、破产等,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可适用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按规定计算确认清算所得和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对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二分局、地税六分局、区财政局、经信局)

3. 完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在确保现有信贷规模不减少的同时,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鼓励企业加快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是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重点企业,依托市政府设立的应急专项资金帮助企业转贷,防范资金链风险。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债务规模较大并有三家以上债权金融机构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区金融办、财政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4. 盘活土地资源。支持产能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对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或新行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属于落后、过剩产能,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区国土分局、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规划分局、房管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和经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推进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组织引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去产能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地区去产能工作总目标、分行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区政府办公室、区有关部门,镇、开发区、各街道)

(二)强化督查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去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将全区去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停止“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政府办公室将采取实地督查、提请区政府领导约谈等方式,推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区有关部门,镇、开发区、各街道)

   附件:1. 重点行业去产能目标分解表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重点行业去产能目标分解表

到2016年底

到2018年底累计

到2020年底累计

铸造

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铸造2.1万吨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去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在印染、纺织、铸造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落后、低端低效产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基本完成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去产能目标任务,在印染、纺织、铸造等其他传统行业继续退出一批落后、低端低效产能,发展一批中高端产能


附件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任务

分解内容

具  体  举  措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引导过剩产能就地消化

引导和支持化工等行业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加快退城入园

区经信局

区发改局

区国土分局、建设局、环保局、金融办,镇、开发区、各街道

2、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区经信局

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房管局、环保局、金融办

3、继续淘汰落后低端产能

按照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突出抓好化工等行业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五小”行业取缔整治工作;鼓励企业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

区经信局

区环保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4、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

对钢铁、水泥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予以核准、备案;因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提高安全水平等确需技改的项目,在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实现产能减量置换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

区环保局、国土分局、金融办,镇、开发区、各街道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1、坚决取缔违法产能

组织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区环保局

镇、开发区、各街道

组织实施工业用能监察审计行动

区经信局

对化工等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1、坚决取缔违法产能

加强化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生产

区市场监管局

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化工等产能,责令停产整改

区安监局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2、全面清理违规项目

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违规项目,由镇、开发区、各街道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推进产业转移

1、促进南北产业转移与产能合作

发挥南北共建产业园区载体作用,引导我区化工、铸造、纺织等行业项目向苏北和沿海地区转移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商务局

推进产业转移

2、加强与长江中上游地区及其它中西部地区产业合作

引导我区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向长江中上游地区及其它中西部地区转移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

3、加强优势产能国际合作

通过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利用多元化、多层次市场空间有效释放优势富余产能;探索设立对外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丝路基金等各类资金支持,对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合作的项目采用多种形式予以金融支持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商务局、金融办

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1、分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

配合市级部门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注重分类处置;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对接,积极运用现代金融工具,努力盘活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2、稳妥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

准确识别企业不同类型,分类处置;协助企业做好融资对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

区法院、金融办、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3、加快“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减免案件诉讼费用,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僵尸企业条件的相关企业,及时推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积极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

区法院

区金融办,镇、开发区、各街道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将职工安置方案纳入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优先将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

区人社局

区法院、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二分局、地税六分局、总工会、金融办,镇、开发区、各街道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

区级财政优化区级支持企业技改投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等政策资金使用结构,保障重点行业去产能顺利推进

区财政局

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2、落实税收政策

落实各种税收税优惠政策,支持化工等产能过剩企业加快去产能

国税二分局

地税六分局

区财政局、经信局

3、完善金融政策

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

区金融办

区财政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4、盘活土地资源

支持产能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

区国土分局

区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规划分局、房管局,镇、开发区、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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