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库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去库存的工作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做好住宅类商品房和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切实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提高人民群众宜居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全区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到2018年底,全区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0个月。
到2020年底,全区基本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建立。
三、重点举措
(一)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供给。继续执行2014—2016年严控商品房开发用地出让的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土地出让机制,根据全区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和库存去化情况,同时结合市下达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指标,合理确定供地计划。严格限制商办等非住宅类开发用地出让计划和比例结构。严格控制新建拆迁安置用房用地。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地块用途调整。对于已出让但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房地产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合理收回。
(二)合理调控商品房市场供给。201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原则上实施现房销售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主体结构封顶以上;能够按规定出具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开发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能够按规定落实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正负零以上。加强安置房回购的探索与实践,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政府安置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允许已建设及在建商品房项目适当调整房屋用途和套型结构。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养老、旅游等项目。鼓励房地产企业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房。
(三)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转售为租。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房中介服务。
(四)推行拆迁征收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十三五”期间改造各类棚户区5500户。鼓励通过货币化安置补偿等方式对被拆迁征收居民进行安置。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市场租房给予租金补贴。
(五)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税收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进行清算,需退税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积极承接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层级的下放工作,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风险排查及评估工作,实施共同而有差别的预售管理制度,推进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加强商品房售楼说明书公示,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定和购房合同双方备案制度。大力推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鼓励支持优质诚信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着力解决搭车收费、指定中介垄断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取消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去库存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谋划,强化整体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坚持精准发力,采取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加快消化库存。密切关注商业、办公地产项目和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全面准确掌握房地产库存情况,统筹推进去库存工作。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及时化解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工作责任。区房管部门要对存量商品房详细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结合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抓紧制订商品房去库存的具体方案和计划,将任务细化分解到镇、开发区和各街道。镇、开发区、各街道要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主体责任,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研究制定好去库存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制定去库存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定期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实施月报告、季检查、年考核。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宣传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客观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大力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氛围。
附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任务
具 体 举 措
牵头单位
参加部门
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供给
1、继续执行2014—2016年严控商品房开发用地出让的政策
建设局
国土分局
2、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土地出让机制,根据全区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和库存去化情况,同时结合市下达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指标,合理确定供地计划
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分局
3、严格限制商办等非住宅类开发用地出让计划和比例结构;严格控制新建拆迁安置用房用地
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4、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地块用途调整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5、对已出让但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房地产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合理收回
镇、开发区、各街道,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合理调控商品房市场供给
1、201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原则上应实施现房销售政策
房管局
房管局、规划分局
2、2016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主体结构封顶以上;能够按规定出具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开发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能够按规定落实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正负零以上
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分局
3、加强安置房回购的探索与实践,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政府安置房
镇、开发区、各街道,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分局
4、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允许已建设及在建商品房项目适当调整房屋用途和套型结构;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养老、旅游等项目
5、鼓励房地产企业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房
镇、开发区、各街道,建设局
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转售为租
镇、开发区、各街道,房管局
2、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建设局、规划分局
3、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4、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房中介服务
推行拆迁征收和住房保障货币化
1、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十三五期间改造各类棚户区5500户
建设局、房管局
2、鼓励通过货币化安置补偿等方式对被拆迁征收居民进行安置
3、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市场租房给予租金补贴
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1、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税收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进行清算,需退税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国税二分局
地税六分局
国税二分局、地税六分局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1、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镇、开发区、各街道,市场监督局、房管局
2、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积极承接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层级的下放工作,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风险排查及评估工作,实施共同而有差别的预售管理制度,推进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加强商品房售楼说明书公示,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定和购房合同双方备案制度
3、大力推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
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建设局
4、鼓励支持优质诚信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区建设局、房管局
5、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着力解决搭车收费、指定中介垄断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
区物价局
6、取消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镇、开发区、各街道,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