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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6-00076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16﹞31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6-07-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办局:《钟楼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 钟楼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6〕14号)精神,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16﹞31号
 
 

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办局:

《钟楼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钟楼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6〕14号)精神,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促进行政管理透明化,规范权力运行。

(二)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区“双公示”平台和区“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公示。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做出单位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目标

2016年7月底,完成“三合一”平台改造和“双公示”平台系统开发,8月20日,对未申报不公示的事项全部在“双公示”专栏公示,各部门对公示事项再次核对。8月底,全区“双公示”专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迎接常州市对我区“双公示”工作的阶段性督查。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也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公示目录。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当纳入委托单位统筹开展。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规范“双公示”方式和信息归集路径。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区“三合一”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负责归集、汇总本地区“双公示”信息,并通过“双公示”平台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同步上报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四)确保公示时效。各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天;10天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查询公示有效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部门应公示和上报2016年1月1日起做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

五、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6年8月20日前)。各部门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明确“双公示”事项目录,并填写相关表格报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信局)。各部门对照确定的“双公示”目录通过“三合一”平台补录2016年1月1日后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第二阶段(2016年8月20日起)。全区“双公示”专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基本完成全区“双公示”全覆盖,迎接市政府督查小组对我区“双公示”工作的阶段性督查。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并进一步查漏补缺,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并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推进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要加强区“双公示”平台运行维护,加强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要求,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处罚做出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鼓励和支持各部门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加强评估考核。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重要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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