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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6-00077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16﹞32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6-07-24 失效日期: 2025-02-13
内容概述: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钟楼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 钟楼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养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16﹞32号
 
 

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钟楼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钟楼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布局、环保优先、适度发展、农牧结合”为原则,以“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综合治理为方针,结合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加强全区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切实解决畜禽养殖对水体的污染。到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关停取缔禁养区和限养区不具备整治条件的畜禽(生猪、水禽)养殖场。

二、养殖分区

对全区畜禽养殖实行分区管理,在区界范围内划分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1.禁养区:(1)239省道以东;(2)区级以上(含区级)骨干河道(卜泰河、鹤溪河、新孟河)两侧各500米及骨干河道支流可能引起骨干河道污染的区域;(3)重点区域:卜弋、泰村中心集镇区,殷村职教园;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畜禽养殖场,其中禁养区(1)、(2)现有养殖场(户)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关停取缔,禁养区(3)现有养殖场(户)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关停取缔。

2.限养区: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逐步淘汰原有畜禽养殖场。

三、整治要求

(一)范围和对象

1.禁养区。已有的生猪(常年存栏在5头以上)、水禽(鹅、鸭常年存栏在50羽以上)全部关停取缔;其它畜禽养殖场(肉鸡、蛋鸡、鹌鹑、鸽子、羊等)若建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可以予以保留,否则一律关停取缔。

2.限养区。对限养区内养殖污染严重、无粪污综合处理设施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生猪、水禽养殖场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二)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7月)。完成畜禽养殖情况摸底调查,区、镇(街道)动员部署整治工作、落实相关政策,由镇(街道)委托中介机构对辖区范围内需取缔关闭养殖场点和圈舍结构、面积进行评估核定。

2.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8-12月)。区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镇(街道)统一行动,组织实施整治计划,签订搬迁协议,完成相关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工作。

3.核查验收阶段:禁养区(1)(2)在2017年1月验收,禁养区(3)在2017年7月验收。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不低于2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三)落实资金保障

拆除补贴经费由区、镇(街道)共同承担,拆除补贴标准按照圈舍类型进行包干,区财政按照砖瓦圈舍200元/平方米、简易大棚圈舍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关停取缔工作的,所产生的经费全部由镇(街道)承担。区级补助资金在通过区级验收后拨付80%,剩余部分根据长效管理情况另行拨付,如在本区域范围内出现反弹回潮现象,剩余资金不予以拨付并进行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钟楼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财政、建设、城管、农业、环保、公安、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协调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镇(街道)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并实施辖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停取缔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区财政部门负责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进行区级财政配套保障工作;区建设部门负责养殖场搬迁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区城管部门负责违建圈舍的查处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区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并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区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区公安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好社会矛盾解决工作;区国土部门负责改、扩建养殖场的土地利用审批。未能按时完成关停取缔工作的,按照《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加强宣传、疏堵结合。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依法依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农民自觉治理的环保意识。养殖污染治理要注重疏堵结合,对未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排污达不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养殖场严肃处罚,处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强制关闭。对不履行规范审批程序的改、扩建养殖场,由镇(街道)会同区城管、公安等部门拆除。同时,要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等模式,指导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长效监管、规范养殖。整治工作完成后,镇(街道)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管,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纳入镇(街道)长效管理考核范畴,群防群治,形成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三级监管体系,确保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切实提高各级抓好畜禽养殖监管工作的自觉性。严格把关审批环节,对限养区内改、扩建的养殖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治污设施或委托他人处理粪污;凡未通过环评、不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用地等要求的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和组织生产。一旦发现反弹回潮或者擅自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并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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