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今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考勤为基础、以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业务能力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三、年度考核等次和比例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各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和主管部门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15%以内。2015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参加扶贫,或赴省外挂职及援藏、援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的指标。
(二)优秀等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倾斜;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一线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15%。
四、年度考核标准
(一)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管理业务熟练,工作积极,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水平高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专业技术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服务对象不满意。
(三)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勤技能能力强、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工勤技能水平较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工勤技能能力水平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工勤技能能力水平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订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对规模小,没有设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或述职、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结合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办法,对工作人员一年中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考核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对被考核人对全年的德、能、勤、绩、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单位职工意见或服务对象意见。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在听取职工意见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确定考核等次。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五)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备案。
对担任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六、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晋)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工资待遇;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以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七、年度考核具体问题处理
(一)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嘉奖;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功,考核优秀等次不得重复使用。
(二)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成绩显著的,也可给予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5%以内。
(三)对于年度考核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规定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七)病(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足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的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八、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年度考核结果是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岗位调整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考核结果在具体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使用。
(二)实事求是地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既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又关注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充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不得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简单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不得搞迁就照顾,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将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三)加强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工作。
1、2016年1月22日前,各事业单位填写《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携带单位编制本,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2016年2月16日前,各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可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后兑现其有关待遇。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附件:
1.《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2.《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3.《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3日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1
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 年度)
单位编制数
年末在编人数
其中:组织部、主管部门 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数
不参加考核人数
非单位公派,离职学习超过半年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
派驻外单位,不在单位考核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合 计
参加考核人数:
年末在编人数(不含组织部、主管部门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参加考核人数
单位受表彰 情 况
申报年度考核 优秀等次名额
合格人员 嘉奖名额
单位申报 意 见
主管部门 意 见
按照文件规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拟定优秀等次名额 名,合格人员嘉奖名额 名。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名,合格人员嘉奖名额 名。
注: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不含组织部、主管部门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合格人员嘉奖比例掌握在参加考核人数的5%以内。
2、申报审核时请携带单位编制本。
3、此表一式3份,组织或人社部门相关职能处室1份,主管部门1份,单位留存1份。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项 目
应参加考核人数
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未参加考核人数
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人员数
合计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未定等次
占同类人员的比例(%)
扶贫援疆挂职等人员
试用期
处分期
其他
管理岗位人员数
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人数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数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人社
部门意见
注:1、此表一式2份,申报单位一份、组织部或人社局一份。
2、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三者之间不能重复统计。首次岗位设置已经完成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岗位设置仍未
完成单位,但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且执行专技工资标准的人员,统计在“管理岗位人员数”,并在“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人数”中填报。
附件3
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
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等级)
考核等次
1
21
2
22
3
23
4
24
5
25
6
26
7
27
8
28
9
29
10
30
11
31
12
32
13
33
14
34
15
35
16
36
17
37
18
38
19
39
20
40
注:1、此表一式3份,组织部或人社局1份,主管部门1份,单位留存1份;
2、请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定等次顺序分类填写。
填报人:
附件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岗位名称
本 人 总 结
主管领导 评鉴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委员会(小 组) 审核意见
考核委员会(小组): 年 月 日
单位
负责人 意见
本人
意见
未确定等次或其他情况
说明
备注:1、此表归档用,用A4纸双面打印。2、“本人意见”一栏内须本人签名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