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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文化、体育相关政策汇编
索 引 号:014119491/2016-00027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教文局
产生日期: 2016-01-29 发布日期: 2016-01-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材料目录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二、《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三、《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四、《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五、常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六、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指标体系(1.0版)七、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
文化、体育相关政策汇编
 
 

材料目录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

四、《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

五、常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六、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指标体系(1.0版)

七、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
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成效明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城市流动人口大幅增加,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特点,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和服务已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一是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尤其在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基层文化设施不足的问题突出。二是面向基层的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特别是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种类和数量少,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三是由于缺少统筹协调和统一规划,公共文化资源难以有效整合,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多头管理等问题普遍存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效能低等问题仍较突出,总量不足与资源浪费问题并存,难以发挥出整体效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改革任务。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补齐短板,打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增加基层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凝聚人心、增进认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统筹利用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巩固基层文化阵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人们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以人为本,对接需求。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真正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服务基层、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以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从城乡基层实际出发,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规划指导,科学合理布局,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促进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形成合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文化特点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不同地区建设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各地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建设发展模式。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鼓励社会参与和群众自我服务,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三、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全面掌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的基础上,衔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公共文化设施。
  (五)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进一步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六)加强文体广场建设。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的文体广场,偏远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文体广场要建设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并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内容。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搭建戏台舞台。
  四、明确功能定位
  (七)向城乡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着眼于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和各地实施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八)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县域内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整合农家书屋资源,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组织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等。同时,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九)开展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结合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的重要阵地,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
  (十)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务。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要结合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综合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丰富服务内容和方式
  (十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使群众更好地理解、支持党委和政府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通过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方式,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利用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十二)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根据服务目录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成为志愿者,在城乡社区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国家和省级文化体育等相关机构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国家及省级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
  六、创新基层公共文化运行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宣传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十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建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六)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十七)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营。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政府要把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对接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具体举措和时间安排。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抓紧制定落实方案。
  (十九)坚持试点先行。要稳步推进,先期确定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和部分中西部贫困地区进行试点,并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支持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拓宽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渠道。
  (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十二)开展督促检查。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2日


常财教〔2011〕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类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聚财力做好文物征集与保护,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我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由以下组成:1.中央、省、市安排的用于各类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文物展示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2.社会资金投入;3.其他文物保护资金。

第三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共同管理,实行财政专账核算。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计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查、日常财政财务管理的检查与监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论证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政策和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符合市政府对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省关于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示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全国、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维修、技防、消防、防雷、文化遗产环境风貌保护,保护设施建设等;

2.馆藏文物(可移动文物)保护,包括馆藏文物的修复、保存和数据库建设等;

3.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新建、改扩建、陈列布展、馆舍维修、技防、消防、防雷、保护设施建设等;

4.文物征集(含自然标本及文献资料等);

5.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土文物保护、出版报告等;

6.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7.根据省有关规定,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绩效评价费用等。

第六条 列入国家、省和市文物保护重点规划的项目及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文物专项资金不得弥补与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政策不支持或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根据单位申请,结合国家、省和市文物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经专家组论证,编制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在每年3月份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结合地方财政状况以及国家宏观政策方向等对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年度文物保护资金预算。

2、项目申报单位为辖区文化行政部门、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常州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等。

3.申报单位近一年来未有文物保护违法行为而受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项的审批。

6、经部门预算批准的文物保护项目不需再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依据、设计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文物修缮、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市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或者市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件。

2.经费预算情况、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及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 跨年度未完工项目应补报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材料。

5.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奖励证明、评估意见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一般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第十条 项目评审

1.项目审核。市文广新局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每年3月份,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

2.选择确定重点资助项目。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并进行实地勘查,在每年4月份,确定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经文物信息网公示一周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文物保护部门联合行文下达,一般采用“全额拨付”、“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全额拨付是指全额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拨付改造修缮。

以奖代补是指由辖区文物主管部门筹资改造修缮或非财政性资金安排改造修缮的文物保护项目,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部分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修缮中,如遇下列情况,可临时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1、遇文物突发情况,需实施抢救加固的文物抢救工程和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

2、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年初未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的。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与市文物保护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批复的文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应按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具体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全额拨付”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要求直接支付到具体的工程和服务单位。由项目实施(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凭施工合同、开工许可、政府采购(招标)合同等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依据合同要求按进度分批拨付;项目竣工后,凭验收合格意见书拨付剩余资金。

2.“以奖代补”资金,将依据项目完工的验收报告,以奖励补助的方式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实施(承担)单位。

3.市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应监督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归集项目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财政部门应指定其中一个主要单位进行归口管理,集中核算。

4.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项目实施完成后,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申请验收,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项目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由市文广新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项目验收后,文物保护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将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还接受国家、省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收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资金批准使用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将依据考评结果,暂缓、收回项目资金,并作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凡涉及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部、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辖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5年,即2011年至2016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发文起一个月后生效。

附件2:

 

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文 化 广电 新 闻 出 版 局

二 ○ 一 一 年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根据《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2. 表一至表三由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文广新局,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再行审批手续。

3. 表中空项都须如实填写,确无内容的,请在该项中填“/”。本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书面和电子(电子稿为Word格式)两种形式。

4. 本表格式不得随意变动。如要申报本表未涉及的事项,请另用文字说明,并作为附页附在本表之后。

5. 若内容较多表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另添纸填写,附在本表的后面,但应在原表格中注明“见附页×”。

 

 

 

 

表一:

基 本 情 况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文保单位情况

(国家级重点文物、省级、市县级、登记保护、博物馆、纪念馆)

 

项目申请单位概况

(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开展情况 、财政收支状况等)

 

资金安排情况

项目总预算

自筹资金

申请资金

表二:

项目预期保护、社会、经济效益: 

预 期 效 益

表三:

专 家 评 估 意见

专家组评估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表四:

审 批 意 见

市文广新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常州市财政局

文件

常文广规〔2015〕1号

关于下发《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

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推动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2015年12月30日


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推动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常州市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等目的,由个人、非国有控股企业、非财政拨款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博物馆。

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古村落范围内以及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兴办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兴办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博物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陈列展览要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充分利用馆藏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建设青少年教育资源库,设计适合“进校园、下基层”的流动展览和教育项目。

第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应当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免费开放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的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博物馆行业组织等专业机构,对博物馆开展的陈列展览、社会服务、教育教学实践、学术研究等利用活动的数量及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文物、财政部门确定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化程度。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武进区和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常州市财政局

文件

常文广新规〔2015〕2号

关于下发《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确保修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助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2015年12月30日


常州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修缮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历史遗存。

第三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修缮补助。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会商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修缮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安排补助资金,资金从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如发生重大险情和突发事件,需要抢救性修缮的,可根据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予以追加安排。

第六条  修缮补助标准

(一)修缮方案设计费(含专家评审费)、工程监理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施工费等工程费用补助根据修缮工程质量,按照不高于工程费用总额20%的比例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修缮工程且单次修缮工程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高于工程费用总额30%的比例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不可移动文物5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修缮补助,需承诺在修缮后的利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并为公众参观提供便利。

第八条  修缮补助程序

(一)提出修缮申请。每年9月底前,申请人应当向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修缮申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确定是否列入修缮计划。

(二)编报修缮方案。纳入修缮计划的工程,应当编制修缮方案。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缮方案,也可委托相应主管部门指定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缮方案。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设计方案报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三)实施施工修缮。申请人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修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四)监理单位报备。申请人必须落实文物、工程等监理单位,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备,监理单位对修缮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五)工程验收评估。修缮工程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核定维修工程总价并评估修缮质量,作为补助依据。修缮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补助。

(六)申请修缮补助。申请人申请补助应当向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修缮补助申请书;

2. 工程修缮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3. 所有人提供的产权证明;

4. 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办理的有效账户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核定与发放。

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

(一)编报虚假资料,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三)修缮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第十条  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向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武进区和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常文广新〔2015〕145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文广体(新闻出版、社会事业、教育文体)局、市文化馆:

    为鼓励和扶持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和发展,经研究决定,2015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部分重点项目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现将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

    2015年度全市代表性项目共补助3项,每项补助5-8万元。每辖市区限报1项。申请补助的项目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地区重点保护的代表性项目;

2. 生存状况濒危、急需抢救的项目;

3. 积极探索新途径,传承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1. 已经申请2015年度国家、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

2. 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年满60周岁以上(1955年1月1日前出生)或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补助1000元。本项补助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

(三)传承人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经费

    符合下列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可申请1至2万元的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每辖市区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

1. 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自主开展带徒授艺、办班培训等传习活动有困难需要资助的;

2. 个人筹资建立传习所、展示馆等传承、传播活动场所,需要资助的;

3. 自行组织撰写、记录和出版本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民俗仪式规程等项目完整信息,需要资助的。

以上已由项目保护单位安排并使用国家或省级专项保护资金提供保障的除外。

二、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

    申请项目补助的,由项目保护单位填写《2015年度市级非遗重点项目保护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申请传承人补助的,由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填报《2015年度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表》(附件3),申请传承人传习活动资助的,由传承人本人填写《2015年度市级非遗传承人传习活动资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辖市区级文化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予以审核、推荐,并填报《2015年度市级非遗保护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集中报送材料至市文广新局社文处。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遴选,审定扶持项目和传习活动。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补助项目的筛选工作,优先选报保护主体工作热情高、保护措施针对性和可行性强、亟需加强保护的项目和扶持对象。

2. 各地文化部门要对经费申报工作加强指导,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列出经费支出明细预算。保护工作内容不具体、事项不明、可行性差、成效难以评估、经费开支不明晰的,将不予补助、资助。

3. 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需于2015年11月6日前报送市文广新局社文处。每项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申报表格电子版可从市文广新局社文工作群下载) 。

联 系 人:吴建军  雷  虹

电    话:0519-85682369

电子信箱:czsw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5年度XX市(区)市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

总表

2. 2015年度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申报表

3. 2015年度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表

4. 2015年度非遗传承人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经费申报表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2

2015年度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补助项目名称

资金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

单位

具备

资质

(说明是否为文化部门认定的项目保护单位)

补助

申请

理由

补助

资金

使用

内容

年度目标及预期效益

资金总

额

资金使用年度

申请金额(万元)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支出内容明细

金额(万元)

合    计

经费预算测算依据及说明

当地文化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申报表由申报单位填报


附件3

2015年度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表

辖市区文化部门公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合计

 

 

 

 

 

 

 

 

 

 

 

 

 

 

  

 

 

 

 

  

 

 

 

 

  

 

 

 

 

 

 

 

 

 

  

 

已去世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名称

去世

时间

 

 

 

  

 

 

 

 

  

 

 

 

 

  

 


附件4

2015年度非遗传承人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申报表

项目名称

传承人姓名

年龄

职业

传承人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资助理由

2015

年活

动计

划及

预期

目标

2015

年计

划实

施方

案及

经费

预算

当

地

文

化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苏体群〔2014〕53号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

指标体系(1.0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 99号)要求,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指标体系(1.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1

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合作协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99号),推动我省在全国率先建成功能明确、网络健全、城乡一体、惠及全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益为出发点,以推动全民健身、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创新公共体育服务方式,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创建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功能明确、网络健全、城乡一体、惠及全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努力做到便利化服务、制度化安排、长效化推进,为全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苏南80%、苏中和苏北60%左右的市、县(市、区)完成省级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任务。经过2-3年努力,全省各市、县(市、区)全面完成省级示范区创建任务。

    三、创建原则

(一)科学规划,落实责任。把创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规划。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大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保障力度。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示范区建设为引领,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群众共建共享的体制机制。切实转变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集中力量解决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有利于保障供给、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发展,惠及全民。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促进公共体育资源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推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积极推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更大力度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体育权益,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四)突出特色,典型示范。结合本地区特点和优势,探索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新模式,强化典型示范,总结推广示范区创建的经验做法,努力将示范区建成体育工作深化改革的先导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为全省、全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四、申报评定办法

(一)申报主体

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以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为申报单位。

(二)创建指标

创建指标按照《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指标体系(1.0版)》执行。

(三)评定办法

1.创建周期为2015-2017年,2015年评定命名两批,2016、2017年各评定命名一批。

2.创建示范区采取基层申报的办法,省辖市体育部门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省辖市所辖县(市、区)经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体育部门直接申报。

3.参加评定的省辖市、县(市、区)对照评定指标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体育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四)表彰办法

被评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99号)规定,命名为“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附件2

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指标体系

(1.0版)

一、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概念、内涵要素与特点

(一)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概念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指以保障公民基本体育权益、满足基本体育健康需求为目的,在政府引导下,以公共财政为杠杆,辅以市场化运营手段,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向社会提供公共体育设施、产品、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

(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内涵要素

1.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机构和政策法规。组织机构由政府和社会力量构成;政策法规涵盖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2.经费投入。包括政府财政、集资、社会捐助、赞助、基金等,是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

3.基础设施。包括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是公共体育服务的物质保障。

4.活动和指导。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5.效益评价。从需求者即社会公众的角度,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

(三)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特点

1.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

2.基本性。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体育产品和服务,满足的不是个别或少数人的需求,而是社会的公共体育需求。

3.公平性。是指公共体育的设施资源、活动资源、健康指导、信息服务和康复保健资源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拥有,保证人人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同等程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二、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指标体系(市级)

指  标

序号

观测点

单位

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组织管理

(0.159)

政府机构

(0.375)

1

政府牵头成立本级示范区建设工作机构数量

个

0.167

2

政府牵头成立本级示范区建设工作机构覆盖率

%

0.321

3

公共体育服务的从业人员数

人

0.172

4

公共体育服务的从业人员数占本地常住人口数比例

%

0.340

社会机构

(0.252)

5

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企业单位数量

个

0.223

6

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事业单位数量

个

0.249

7

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

个

0.281

8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数量

个

0.247

政策法规

(0.373)

9

公共体育服务的“三纳入”

—

0.167

10

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

0.321

11

公共体育服务购买、体育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

—

0.347

12

新建小区健身场地保障政策

—

0.165

经费投入

(0.171)

政府财政 投入

(0.647)

13

公共体育服务预算额

万元

0.182

14

公共体育服务预算额在财政总预算中比例

%

0.181

15

公共体育服务预算实际完成率

%

0.091

16

年公共体育服务经费投入增长率

%

0.101

17

年人均公共体育服务支出

元/人

0.175

18

体彩公益金本级留成用于公共体育服务经费

万元

0.093

19

体彩公益金本级留成用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费比例

%

0.177

社会资本投入(0.353)

20

社会资本投入总量

万元

0.642

21

社会资本与财政投入比率

%

0.358

服务运行

(0.401)

场地设施

(0.376)

22

已有公共体育场地面积

m2

0.063

23

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

m2/人

0.127

24

人均年新增公共体育场地面积

m2/人

0.061

25

学校场地设施的社会开放率

%

0.058

26

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成率

%

0.143

27

标准化健身步道公里数

km

0.149

28

市级“两个中心”建成率

%

0.057

29

县(市、区)“新四个一工程”建成率

%

0.065

30

乡镇(街道)“三室一场一路径”建成率

%

0.062

31

行政村(社区)“两室一场一路径”建成率

%

0.059

32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

—

0.156

活动开展

(0.174)

33

年度承办国家级及以上竞技体育赛事次数

次

0.143

34

年度承办省级竞技体育赛事次数

次

0.147

35

年度承办省级及以上群众性体育活动次数

次

0.283

36

年度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次数

次

0.291

37

年度开展本级及以上特殊人群体育活动次数

次

0.136

健身指导

(0.248)

38

晨晚练健身站点数量

个

0.091

39

每万人拥有晨晚练健身站点数量

个

0.087

40

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

人

0.098

41

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

人

0.107

42

3A级以上体育社团数量

个

0.115

43

每万人拥有体育社团数量

个

0.204

44

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机构数量

个

0.101

45

年接受体质测定人次

人

0.197

运动康复

(0.077)

46

运动康复机构数量

个

0.357

47

年接受运动治疗人次

人

0.363

48

年接受运动疗法的特殊人群人次

人

0.280

信息服务

(0.125)

49

地方性公共体育服务网站建设

—

0.197

50

地方性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应用软件建设

—

0.201

51

基础数据库建设

—

0.175

52

地方主流媒体体育宣传频次

次/年

0.235

53

年开展体育健身讲座次数

次

0.192

服务效益

(0.152)

经济效益

(0.467)

54

年体育产业增加值

万元

0.263

55

年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在体育产业增加值中比例

%

0.293

56

年体育产业营业收入

万元

0.134

57

年体育产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

0.310

社会效益

(0.533)

(4)    58

(5)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

%

0.375

59

《国民体质监测标准》总体合格达标率

%

0.394

60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总体合格达标率

%

0.231

群众满意

(0.117)

满意度

调查(1.000)

61

场地设施满意度

%

0.257

62

活动开展满意度

%

0.242

63

健身指导满意度

%

0.247

64

信息服务满意度

%

0.254


钟楼区教育文体局钟楼区民政局

文件

常钟教〔2015〕29号


关于印发钟楼区文体类社会组织扶持办法的通知

邹区镇、开发区、各街道文体站、各文体类社会组织: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开展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的通知》(常体发【2011】82号)通知精神,进一步开展全区文体类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服务广大群众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获得区2A、3A等级的文体类社会组织进行奖励和扶持。具体办法见附件。

                     

钟楼区教育文体局                  钟楼区民政局

                     

                                 2015年7月30日

附件:

    钟楼区2A以上文体社会组织扶持办法(试行)

一、扶持办法

对获得区2A、3A等级的文体社会组织,且业务主管部门为钟楼区教育文体局的文体社会组织由钟楼区教育文体局进行奖励,标准为2A奖励二千元,3A奖励三千元;对获得区2A、3A的文体社会组织且业务主管部门不为钟楼区教育文体局的2A、3A文体社会组织由钟楼区教育文体局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二、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从区群众体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其它扶持政策

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获得2A以上评估等级的文体类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

钟楼区教育文体局钟楼区财政局

文件

常钟教〔2014〕43号


 区教育文体局   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关于购买公共体育

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钟楼区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常州市钟楼区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

附件二:常州市钟楼区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钟楼区教育文体局          钟楼区财政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一:

常州市钟楼区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加快我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文),经区教育文体局、财政局研究,特制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是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保障基本的原则,突出公益性、普惠性,重点购买各类公共体育服务。

主要包括:

(一)承办区级以上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二)组队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三)业余训练等项目的培训;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的教育培训;

(五)体育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

(七)体育中介服务;

(八)公共体育服务的其他项目。

四、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制、直接资助制和项目申请制。

(一)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二)直接资助制。由购买主体根据省市相关的文件政策规定,对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补助资金。主要是:

定额补助:根据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特定公共体育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从而促进和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凭单结算: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体育服务对象发放凭单,由公共体育服务的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服务提供方交付凭单,服务提供方持凭单向体育主管部门结算兑现资金。

(三)项目申请制。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操作,包括:项目公布、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论证(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签约、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

(一)组织实施。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实施,按期完成。不得转包、分包,发现转包、分包的立即终止合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项目实施,年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信用记录,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二)经费管理。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需经费,从财政预算的文体专项经费中列支。购买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应按购买服务的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

六、强化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区教育文体局、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区教育文体局、区财政局成立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指导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监督项目进度、开展绩效评价、核拨补助资金等。

(二)严格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对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严格绩效评价机制,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委托的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购买过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评价优秀、服务项目执行情况好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将给予信用加分。对不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具有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除了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之外,还可按不良行为记入该单位诚信档案。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体发〔2013〕33号

                                                                   

常州市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室内体育场馆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是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是我市“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的重要环节。2011年出台的《常州市室内体育场馆建设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有力地促进了乡镇(街道)体育设施的提升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现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馆、游泳馆。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参照执行。

    二、补助标准

  凡市区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馆、游泳馆,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篮球馆,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120万元。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6道以上25米泳池的,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80万元;6道以上50米标准泳池的,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

  三、实施办法

  1.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启动时,由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向市体育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先拨付50%的补助资金。各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发改委立项批复、项目规划文本、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材料、建设工程合同、投资预(概)算、项目功能设置等材料。

  2.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场馆项目竣工后,必须出具建设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命名为“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显著方式标明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完成向社会开放工作。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50%的补助资金。

  四、检查监督

  1.上述补助资金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告。

   2.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将对资助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督查。若发现资助场馆不实施对外开放的,或改变其体育功能的,所在乡镇(街道)的所有全民健身设施项目,不再享受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经费资助。

  3.每年6月、12月,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受理一次建设项目的申请和竣工验收。

  4.常体发〔2011〕60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体发〔2015〕68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体育局

关于对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

进行资金补助的通知(试行)

各辖区财政局、体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普惠均等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建设亲民、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常州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对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区2016年起新建的灯光篮球场、灯光网球场、灯光足球场、门球场、拆装式游泳池、室内羽毛球场、室内乒乓球场、健身步道等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

二、建设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执行,具体如下:

(一)灯光篮球场

1、场地尺寸:长28米,宽15米;端线缓冲距离≥1.5米,边线缓冲距离≥1.5米,相邻的两片场地距离≥2米;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2、球场地面塑胶平整、摩擦系数均匀,线条清晰可见;

3、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篮球架;

4、灯光杆距边线≥2米,均匀布置,照度≥200勒克斯。

(二)灯光网球场

1、场地尺寸:长23.77米,宽10.97米;端线缓冲距离≥6.4米,边线缓冲距离≥3.66米;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2、球场地面塑胶平整、摩擦系数均匀,线条清晰可见;

3、场地四周应设置挡网,高度≥4米,屋顶网球场挡网高度≥6米,挡网颜色为绿色、黑色或褐色;

4、灯杆高度≥6米,沿边线均匀布置,照度≥200勒克斯。

(三)灯光足球场

1、7人制足球场地:长45-90米,宽45-60米(长:宽≈1.5:1),四周缓冲距离≥1.5米;

2、5人制足球场地:长25-42米,宽15-25米(长:宽≈1.5:1),四周缓冲距离≥1.5米;

3、天然草面层符合GB/T19995.1-2005,人造草面层符合GB/T20033.3-2006;

4、沿边线均匀布置灯杆,照度≥150勒克斯;

5、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四)门球场

1、比赛场地尺寸:长20-25米,宽15-20米;四周限制线≥1.0米,自由区≥2.0米;场地面层应为平整的砂地或专业人造草坪;

2、场地边缘设高30cm、宽20-30cm的挡球墙,内墙立面须铺装人造草坪或其他弹性材料;

3、场地方向(以长轴为准)应为南北向,如不能满足要求,根据地理纬度和主导风向可略偏向≤15°。

(五)拆装式泳池

1、50×25米标准池或25×15米标准短池;

2、建设标准执行GB/T 28935-2012《拆装式游泳池》的要求,包含池体(池岸、上下水扶梯、安全护栏)和全套水处理消毒系统(循环过滤设备、消毒、自动制药泵);

3、根据运营管理实际需要配备相关附属用房(机房、更衣室、沐浴房等)。

(六)4片以上室内羽毛球场

1、单片比赛场地长13.4米,宽6.10米,室内净高≥9米;端线缓冲距离≥2米,边线缓冲距离≥2米;

2、相邻场地边线间距≥0.9米;端线间距≥3.0米;

3、墙面颜色宜为深色,反射率小于0.2,避免端墙出现刺目眩光;

4、地面宜安装体育运动木地板并铺设PVC运动地板。

(七)8片以上室内乒乓球场

1、单片比赛场地长12米,宽6.0米,室内净高≥4.76米;

2、多张球台布置,球台间端部距离≥5.0米,边线间距离≥2.0米;室内净高≥3.0米;可设置高度≥0.76米活动挡板;

3、场地两端不宜设采光窗,两侧设采光窗时宜开高窗;

4、墙面宜为深色,反射率小于0.2;

5、地面宜安装体育运动木地板或铺设PVC运动地板;

6、使用成品乒乓球台,符合QB/T3905-1999普及品的要求。

(八)健身步道

1、登山健身步道:路线设计应适应自然地形、水文条件,不破坏自然景观,尽量充分利用和改造原始的山路、古道、机耕路、防火隔离带、运河等原有的历史性路径。路面由主步道与两侧的缓冲带构成,主步道路面宽度≥60厘米、≤150厘米;两侧缓冲带每侧宽度≥20厘米,并有植被覆盖。

2、城市健身步道:长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环形步道≥200米,非环形步道≥1000米;步道宽度1.2米-2.4米,两侧缓冲带≥20厘米,并有植被覆盖。

3、健身步道沿线设置健身步道线路指示牌和科学健身宣传牌,因地制宜设置乒乓台、羽毛球场、篮排足球场、各类棋牌桌椅等场地设施。

三、补助标准

(一)灯光篮球场、灯光网球场、门球场每个补助10万元;

(二)7人制及以上灯光足球场每个补助30万元,5人制灯光足球场每个补助20万元;

(三)50×25米标准拆装式泳池每个补助30万元,25×15米标准短池每个补助20万元;

(四)4片以上室内羽毛球场、8片以上室内乒乓球场每个补助5万元;

(五)健身步道根据沿线体育场地设施等体育元素设置情况,按照每公里1万元标准补助。

(六)同一地点的各类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金坛区、武进区的建设项目市级补助标准减半,相应区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四、实施办法

(一)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填写《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表》(附件1),报送至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各辖区建设项目计划,将补助资金列入次年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预算。

(二)各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完备的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项目完工后由各辖区向市体育局报送《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联合组织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三)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必须设计安装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开放办法。

(四)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相关各方共同填制《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随《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并上报。对项目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挪作他用的,除按规定收回资金外,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5年内不得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用途的,须报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同意。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将对项目开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若发现擅自改变其体育用途或不按要求开放的,视情况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试行期三年;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附件:1. 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表

      2. 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

助申请表

3.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体育局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表

建设单位

项目内容

项目地址

项目概况(含项目总占地面积、投入资金、建设时间、开放办法等)


附件2:

常州市中小型体育场地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产权单位

项目内容

项目地址

用地面积

资金投入

开放时间

是否收费

村(社区)意见

镇(街道)意见

区体育主管

部门意见

市体育局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附件3: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辖区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依据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实施目标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2.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如有违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主管部门承诺:

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财政部门承诺:

1.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2.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照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的专项资金用途,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拨付相关资金。

(单位公章)

日期: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

                                        (单位公章)

日期: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5〕1号

各辖区财政局、体育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体育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常州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5年起,我市设立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主要从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成立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引导资金在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审议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体育局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会同市体育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做好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体育产业单位信息资料库;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提出引导资金扶持方案,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联合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对引导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规定做好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定期发布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扶持范围
  第七条引导资金原则上用于扶持市区符合常州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多种性质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重大项目、优质品牌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主要包括:
  (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类。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托管经营、连锁经营等运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与运作;混合所有制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主体的创新培育;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全民健身中心的综合开发利用;大型体育场馆闲置空间利用与功能整合提升;以体育场馆群为主体的城市综合体和重要功能区建设等。
  (二)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与培训类。体育服务内容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体育健身服务连锁发展与品牌打造;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场所;以运动康复、健康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康服务项目;依托体教融合开展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促进体育健身业发展的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体育赛事活动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初始培育期的品牌赛事;申、承办的影响较大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体育传统品牌赛事;历史文化悠久的传统(特色)群体赛事和基于大型体育场馆创新开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群众性业余赛事等。
  (四)体育装备类。填补国内或省内行业空白的体育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体育科技创新研发与成果转化;体育用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与产能提升;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打造与标准化建设等。
  (五)体育资源社会化运作类。高水平运动队办队模式创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化运作;依托职业联赛开展的体育产业创新运营;体育场馆企业化运作;体育社会组织创新运作等。
  (六)体育产业基地及体育产业集群项目。以提高体育产业规模效应和集群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引导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七)其他。符合江苏及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以及专家评审、绩效审计等费用。
  第八条引导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扶持方式
  第九条引导资金采取资助、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其他扶持方式。积极探索引导资金与金融、保险等合作的新路径,建立体育产业项目银行贷款风险、担保、保险补偿等机制,发挥引导资金更大作用。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奖励、政府购买等形式。
  对资助类项目,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项目的获资助额度、项目规模、实施周期等因素,按照市财政局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具体拨付方式。
  第五章立项管理
  第十条引导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是在常州市市级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二)申报项目符合常州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以前年度已获得省、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且项目建设内容不能重复。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每年择期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公告。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市直属单位向市体育局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2.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证明材料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
  4.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要求参照当年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公告。
  (二)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辖区进行审查、推荐,报市体育局。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辖区及市属单位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项目安排方案,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合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区属项目由各辖区财政局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市下达指标20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扶持合同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周期内,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辖区财政、体育部门对区属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引导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书面报经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10号)等文件规定,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加强引导资金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引导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引[FX:PAGE]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辖区财政、体育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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