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钟教〔2015〕21号
局属各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广大教职工更加自觉地提高师德修养和专业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就做好2014-2015学年度局属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局属单位在编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现任正职校长、书记的年度考核等次不需填写,由局组织考核,并产生优秀、嘉奖人数(退居二线的正职领导由学校对其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等次和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由局考核的校级正职领导)的15%以内。
三、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对教职员工的考核,要根据签定的聘用合同,围绕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要求见考核登记表,考核登记表见附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与标准作进一步细化。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评价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师德评价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师德评价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师德评价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四、年度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总体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可参考下列办法或自行制定有效办法。
(一)标准多元法:包括自我认同、学生喜欢、领导信赖、同行佩服、家长满意等。
(二)内容多维法:在现有考核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教师的师德修养、教学水平、教学实绩、学习能力和人格魅力的考核。
(三)主体多位法:要使更多的人成为考核主体,加强自评、互评,使考核成为教师、职工、管理者、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活动。特别要使考核对象成主体,重视其自我反馈、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认识的作用。
(四)过程互动法:要加强主体间的沟通,关注结果的认同,重视主客体间的互动反馈;重视考核后的改进,促进教师不断发展;重视考核后考核方式和细化后考核内容的反馈调整,使之更科学合理。
(五)方式多样法:整合多种考核方式,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互评、多层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订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考核小组由单位负责人,相关科室、教研组、年级组等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二)填写《2014—2015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核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行政奖励名额。
(三)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考核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四)被考核者撰写个人总结、填写考核表并打出自评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交流,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扩大教师述职交流范围。
(五)年级组(教研组、科室)部门负责人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在群众评议基础上,提出评鉴意见并负责打出考评分。
(六)考核小组组织教职工进行优秀等次人员的民主测评与推荐。要求体现激励性、公开、公平、公正性,具体办法自定。
(七)考核小组全面分析优秀等次候选人的综合考核情况及部门负责人评鉴意见,写出考核意见,提出考核优秀及行政奖励建议名单。
(八)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对确定为“优秀”等次和行政奖励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同时公示其本年度主要工作业绩,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局人事科。
(九)考核结果的反馈和利用。通过书面通知或个别谈话形式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尤其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的人员,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六、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晋)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工资待遇;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以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年度考核具体问题处理
(一)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嘉奖; 2012-2013、2013-2014、2014-2015学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考核优秀等次不得重复使用。
(二)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成绩显著的,也可给予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合格等次人数的5%以内。
(三)对于年度考核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规定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等功奖励1500元,嘉奖奖励800元(不重复享受)。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今年新聘的初次就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八)局属单位间借调或交流在半年以上(含满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考核,借出或交流人员不再计入原单位考核总人数,不满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
(九)凡本学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调出系统的人员,由本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调入单位考核;本学年度由外系统调入人员满半年的,参加所在单位考核。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的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八、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年度考核结果是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岗位调整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考核结果在具体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使用。
(二)实事求是地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既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又关注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充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不得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简单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不得搞迁就照顾,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将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三)加强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工作。
1.2015年6月26日前,各单位填写《2014—2015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一式两份),分别到局人事科或幼教管理中心审批优秀嘉奖名额。
2.2015年7月10日前,各单位将以下材料交局人事科或幼教管理中心。
(1)《钟楼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三份(见附件二,未参加考核的人员也要写在上面,并注明未考核原因)。
(2)《钟楼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三份
(3)《2015年度行政奖励审批表》一份(嘉奖、三等功人员填写,用A4纸正反面打印,黑色水笔手写)
(4)《常州市中小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用8K纸正反面打印,黑色水笔手写)(校级领导与教师填写)
(5)《常州市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用8K纸正反面打印,黑色水笔手写)(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填写)
3.本单位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请每位考核人员自行保留复印件和扫描件)
附件:
1.2014—2015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2.2014—2015学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3.2014—2015年度行政奖励审批表
4.2014—2015学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
5.常州市中小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6.常州市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