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钟教〔2015〕32号
清潭实验小学教师刘建违反常州市教师师德自律“八要十不”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教育手段,对学生多次进行体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根据《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常教发〔2011〕14号)中有关规定,2014年1月9日,钟楼区教育文体局决定给予刘建记大过处分,期限18个月。
刘建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吸取教训,工作表现较好。2015年8月25日,刘建向钟楼区教育文体局递交了按期解除行政处分的申请,根据《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常教发〔2011〕14号)第十二条之规定,2015年8月27日,经区教育文体局研究,决定按期解除刘建记大过处分(解除时间为2015年7月9日)。
钟楼区教育文体局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