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常钟市监罚字〔2016〕S027号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钟楼区新闸闸鑫餐馆
320404600498114
余松英
对当事人经营的面筋塞肉抽检发现,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07月1日
2
常钟市监罚字〔2016〕Z005号
充装无信息标识的气瓶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常州市常燃液化气有限公司
9132040413717399X0
周留庆
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06月21日
3
常钟市监罚字〔2016〕Z003号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苏州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320404000070796
刘彭年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6年05月23日
4
常钟市监罚字〔2016〕S009号
陈永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陈永金
320404600533157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于国牌”精品蹄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
5
常钟市监案〔2016〕00036号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检发现,(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6年03月18日
6
常钟市监罚字〔2015〕125号
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常州市工贸技工学校
57816484-5
卢春林
对当事人食堂经营的香辣榨菜丝抽检,所检项目中苯甲酸不符合GB2714-2003标准规定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5年12月28日
7
常钟市监罚字〔2015〕124号
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常州冶金技师学院
30226855-5
李玉翔
对当事人食堂经营的莱骏风味雪菜进行了抽检,所检项目中苯甲酸不符合GB2714-2003标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