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智能问答
  • 今日钟楼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走进钟楼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数据发布
信息名称: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014119854/2016-00044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6-12-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州市食药监局)2016年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布方式及网址1常钟市监罚字〔2016〕S018号常州赵守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案常州赵守仁食品有限公司赵益龙常州赵守
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州市食药监局)2016年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1

常钟市监罚字〔2016〕S018号

常州赵守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案

常州赵守仁食品有限公司

赵益龙

常州赵守仁食品有限公司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日从武进区凌家塘市场琦顺食品商行购进5箱(其中3箱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2箱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5日)“恒顺”牌姜汁料酒,用于新产品“泡鸡爪”的开发。2015年9月底停止开发,所剩的32瓶“恒顺”牌姜汁料酒(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因公司管理问题,一直堆放在仓库至过保质期限,并至案发。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常州赵守仁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改正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给予警告。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2

常钟市监罚字〔2016〕S019号

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

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

钱立芝

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为赶订单于2015年5月2日从凌家塘批发市场购买了10公斤无核贡枣的原材料,并于2015年5月8日组织生产,分包成成品的无核贡枣(生产日期/批号:20150508 规格400g/袋),共计25袋,于2015年5月10日销售给扬中市三茅镇丰裕好又多日用品连锁(加盟)超市10袋,其余15袋销售至凌家塘市场,货值金额共计237.5元,已召回11袋,实际销售14袋,获利(9.5-9.6)×14=12.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3

常钟市监罚字〔2016〕S036号

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

钱立芝

当事人于2015年8月26日购进5㎏空心脆枣的原材料,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对原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于2015年9月7日分装生产空心脆枣(生产日期/批号:20150907 规格280g/袋)计17袋,2015年9月10日已销售完,至2016年6月6日案发止,当事人生产的空心脆枣货值金额共计119元,从中获利1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八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5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钟楼区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邮政编码:213023 电子邮箱:zlqzfb@chang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9-88890809(网站建设管理)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40002 苏ICP备05028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