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备案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场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和商品质量抽检、监管并发布抽检信息;按规定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等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拍卖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推荐省、市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八)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十)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协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和商品计量行为。
(十四)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举报投诉。
(十五)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以及各类体系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机构,规范市场认证行为,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认证认可活动。实施对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检查。
(十六)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八)依法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掌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完善应对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订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十九)推动食品药品评价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二十一)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二十二)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有关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