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督查;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组织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实施我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级指令性下达的退伍义务兵、军人家属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本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6、加强社会救助管理,落实本区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贯彻实施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工作;实施五保户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和指导慈善基金筹集工作和开展慈善救助活动;配合市慈善总会开展慈善“六助”的审核、发放工作。
7、负责对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负责福利企业年检、申办和变更登记工作。
8、编制全区社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区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9、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村)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居(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0、拟定我区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街道、社区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其中街道须报市民政局审批)、界线变更等审核申报工作,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11、研究草拟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负责实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负责区级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分立、合并、注销审批;指导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
1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为老优惠政策,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和老年精神关爱工程建设;积极引导、支持和创办老年福利事业,举办老龄产业和为老年人服务产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指导区老龄协会开展各项老龄活动;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3、负责我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工作改革;协助上级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教育工作;协助上级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14、负责接收和下拨民政专项经费,加强对各类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做好异地安置人员、精减人员、三属人员等民政对象、代管人员的工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