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本区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干部使用、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接待来本区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队。
(三)掌握了解本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关心少数民族聚居点和民族贸易定点企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帮困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来本区挂职干部的有关工作。
(五)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规划清真饮食网点的布局和建设,加强督查指导,规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和务工人员的管理。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依法对本区宗教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各类邪教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九)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管理,帮助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掌握民族宗教的信息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十一)指导街道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业务工作;培训本区民族宗教事务干部。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民宗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