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开发区、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钟楼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钟楼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钟楼区国有资产管理,保持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钟楼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钟楼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钟楼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是代表钟楼区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国资领导小组成员详见附件)。
第四条 国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国有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
(二)指导和推进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批准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审议批准国资办提交的有关事项,监督指导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对本级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对本级国有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制定或参与制定本级国有企业章程,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参与本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负责本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监管本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缴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监督使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向区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区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国资监管制度。
(六)定期向国资领导小组报告国有企业管理重大事项。
(七)承办国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选聘与任用管理
第七条 对区属企业主要领导的任免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区本级直接管理运营的国有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由区委研究决定,区国资办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果报区委备案。
董事、监事:经国资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区国资办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本公司职代会选举,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类,其他区政府全资及控股公司(由镇、开发区、各街道自行管理运营)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镇、开发区、各街道或有关主管单位研究提名发函至区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同意后,区国资办履行任免程序。
上述公司职务均不与区党政机关行政级别挂钩或对应。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由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章程,按照“因事设岗、职责明晰、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选任。
第八条落实法律赋予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切实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为维护出资人利益,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更好地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企业在实施下列重大事项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票上市、增发等股权性融资及发行债券等重大债务性融资事项,重大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大额捐赠,对外投资,对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区属全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方案等。
第十条
国有企业的新设、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上市。
(一)投资设立国有企业必须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主要投资者应将设立申请、拟设立的国有企业章程(或投资协议)、主营业务、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用工等情况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凭国资办出具的同意设立的批复,办理注册资金验资和工商登记等事项。
(二)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必须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提供请示、企业内部决议、相关方案、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其他相关材料等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凭国资办出具的批复,办理相关事宜。
(三)企业改制必须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提供请示、企业内部决议、改制方案、职代会决议、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其他相关材料等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凭国资办出具的批复,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金变动必须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提供请示、企业内部决议、资本金变动方案、其他相关材料等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凭国资办出具的批复,办理增减资。
第十二条
债券发行必须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企业提供请示、企业内部决议、债券发行方案、其他相关材料等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凭国资办出具的批复,办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损失处置。
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提供企业请示、相关合法证据、企业内部决议、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等,经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
1.坏账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抵押)损失和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赔偿权利等,由国资办初审后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2.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单位价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办初审后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必须提供企业请示、产权变动方案、企业内部决议、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事项说明等报国资办审核,并报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大额捐赠。区属企业(含子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必须提供企业请示、企业内部决议、有关事项说明等报国资办同意,金额较大的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方向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在“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前提下,开展可行性研究。需提供企业请示、企业内部决议、对外投资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他有关材料等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凭国资办出具的批复,办理相关事宜。
若已经批准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以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国资办报告。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担保。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提供企业请示、企业内部决议、企业内部审核意见书、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况、其他有关资料等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区内全资投融资公司担保视同对内担保。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需凭企业请示、相关激励方案、有关事项说明等报国资办,经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
以上资产处置、产权(股权)转让或投资事项涉及国有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实施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资办审核确定。
第五章 工资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健全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薪酬与业绩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深化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文件实施。年度终了后,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国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政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二十一条
经国资办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或其他分配制度。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由国资办监缴,全额上交财政,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二十三条 国资办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需要,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审核后,纳入财政总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拟订工作方案,经国资办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结果由国资办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中需要核销损失超出企业处置权限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企业方可核销。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需经国资办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向国资办报送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资办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八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对其授权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条 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重要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制定、执行情况;
2.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制定、调整及完成情况;
3.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提供担保、设置抵押等重大事项;
4.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资办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按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其管理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国资办依照国家规定的评价体系、标准和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国资办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资办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违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应当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管理权限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纪律处分,并依法给予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管理者的限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管理权限以外的责任人,由国资办或国资领导小组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4.违反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6.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7.未经国资办、国资领导小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在其他企业兼职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并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钟楼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持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董彩凤 区长
副组长:芮春祥 副区长、区建设局局长
组 员: 吴 伟 区政府办主任
朱希贤 区发改局局长
须晶辉 区经信局局长
孙天津 区监察局局长
陈 静 区财政局局长
孙兰勤 区人社局局长
祁立家 区审计局局长
朱 斌 区房管局局长
程晋平 钟楼国土分局局长
汪志群 区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陈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志群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